甲方:钟**的丈夫 张**乙方:张**的妻子 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互利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的观点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共识。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夫妻双方必须真诚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为难对方。
3: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必须给对方说明情况的时间和机会,对于在双方还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4: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
5: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一夜情发生。(所为一夜情,就是说不得与除协仪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6:甲、乙双方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10:00以后,再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单独或集体与异性在一起。7:和其它一些为背夫妻间原则的事。
如果发现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且经经过双方协商,无法答成同识的情况下,可按如下约定执行。(以下,把违反规定的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分得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的85%。
若此协议仍有未仅之处,可以由双方商定后,在此协议的基础上,追加附件,此协议的附件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此协议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的保护此协议经双方(及双方见证人)签字后,有效。
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时起升效,直至双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失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甲方见证人:签名 乙方见证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不过感情如果靠一张纸来维持的话,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祝幸福--------------------------------------补充回答3楼刚才问题:协议只要是建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算是写上剥夺有过错一方的全部财产(当然要留一些必要的生活资料),也是有效的,法院也支持。写好后协议一定要放好,最好请第三人作个见证,公证也可以。
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
同时,婚姻法规定,“父 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 “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
当事人在“忠诚协 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 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 实。
有些一方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起诉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认出轨,法院庭审时却全盘否认。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单凭一方曾经承认或者道听途 说,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
起诉前,起诉方应该注意收集证据,或者让对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资料,才能让忠诚协议发挥作用。 “忠诚协议书”模板供参考 协 议 书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结为夫妻,婚后育xxx子(女),名xxx。
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diyi条规定的违反。
1、略(如需要可联系作者) 2、3。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diyi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
情形。
2、略(如需要可联系作者) 3。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diyi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diyi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略。 。
(如需要可联系作者)。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xx 乙方(签名、手印):xx xxx年xxx月xxx日a。
甲方:钟**的丈夫 张**
乙方:张**的妻子 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互利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的观点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共识。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夫妻双方必须真诚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为难对方。
3: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必须给对方说明情况的时间和机会,
对于在双方还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
5: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一夜情发生。
(所为一夜情,就是说不得与除协仪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6:甲、乙双方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10:00以后,再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单独或集体与异性在一起。
7:和其它一些为背夫妻间原则的事。
如果发现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且经经过双方协商,无法答成同识的情况下,可按如下约定执行。
(以下,把违反规定的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
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分得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的85%。
若此协议仍有未仅之处,可以由双方商定后,在此协议的基础上,追加附件,
此协议的附件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此协议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的保护
此协议经双方(及双方见证人)签字后,有效。
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时起升效,直至双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失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见证人:签名 乙方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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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感情如果靠一张纸来维持的话,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祝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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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回答3楼刚才问题:
协议只要是建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算是写上剥夺有过错一方的全部财产(当然要留一些必要的生活资料),也是有效的,法院也支持。写好后协议一定要放好,最好请第三人作个见证,公证也可以。
夫妻忠诚协议
甲方:刘男 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依据该条规定,“夫妻忠诚义务”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 我国《婚姻法》尚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为维持婚姻并为着重保护非违约方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多的出现这种外在的保护婚姻、爱情的形式。
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定,如果违背了协议约定,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或民事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凡是违反前述忠诚义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1、净身出户;
2、补偿守约一方50万元;
3、承担子女抚养费。
双方签字(日期)
日
案例一王女士2005年8月份通过网络认识了丈夫车先生,两人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
可婚后王女士却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2006年12月,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丈夫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归王女士所有。
可是,忠诚协议签订半年后,丈夫车某又与谢某外出旅游。王女士发现后,随即将丈夫车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决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某在婚姻期间承诺不予婚外异性联系,但未能遵守,因此按照承诺,车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某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对此判决,车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案例二2013年5月,山西沁源县一对小夫妻闹起了离婚。
因为张先生和李女士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费10万元。
李女士发现与自己再婚的丈夫出轨。李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二人之前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条款,判令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受理该案后,经沁源县法院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的签订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在此基础上,协议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之规定不相悖。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并判决张先生支付“忠诚协议书”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
夫妻忠诚协议 甲方:刘男 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 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
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
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 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 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
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本身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因为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减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 有的高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
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 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忠诚协议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列。
忠诚协议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不能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剥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故忠诚协议当属无效。 本人倾向于赞同对忠诚协议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
夫妻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 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
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
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法院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