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没有法定情节个人请求从轻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没有法定情节个人请求从轻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没有固定的形式,就写些比如已经认识到所犯罪的严重性,深深自责,并且愿意悔改和补偿受害者,配合法官、公安和被害者,愿法官能给重新做人的机会,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之类的话,内容不需要太多的。
如果案件有被害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向法院提交谅解书,以交通肇事罪为例:XX人民法院: 我们是XX交通肇事案受害人XX的亲属。2010年1月17日时,XX驾驶车在北京市XX处发生与受害人XX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XX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后果。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及其亲属主动向本人承认错误,积极与本人协商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鉴于肇事人及其亲属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们对肇事人陈涛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对XX减轻处罚,直至免于刑事处罚。
受害人亲属:。
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要求批准或帮助解决问题的专用书信。
分类: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种类也很多。按作者分类,可分为个人申请书和单位、集体公务申请书。按解决事项的内容分类,可分为入团、入党、困难补助、调换工作、建房、领证、承包、贷款申请书等。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格式与范文分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申请书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申请书没有固定格式要求,把家庭情况比较困难,犯罪嫌疑人又是家庭支柱,属于初犯的写上初犯,认罪态度好都写清楚。
法官判缓刑的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丰都县人,原丰都县董家镇村建环保监督管理站站长,住丰都县董家镇村建环保监督管理站职工宿舍楼。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董家镇场上。
法定代表人:唐 明,镇长。联系电话:70695943.
申请请求:请求丰都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董家府发【2009】99号通知,并恢复申请的工作。 事实和理由:1996年6月申请人被丰都县人事局招聘为事业单位的干部,工资和人事档案都属于丰都县人事局管理,并多年任丰都县董家镇村建环保监督管理站站长。2009年申请人一时糊涂,因贪污1万多元,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并没有收监执行。2009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被判处缓刑为由,将申请人解除了聘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服,因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34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申请人并未被收监执行,故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根据我国《人事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申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丰都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1、董家府发【2009】99号文件; 2、(2009)丰法刑初字第93号
刑事判决书; 3、(2009)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29
号刑事判决书。 申请人:熊XX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