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暂停令是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的指令。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注明暂停部位及范围。一般情况下,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与建设单位沟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如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施工单位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如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沟通工程暂停事宜时,建设单位不同意停工,监理机构认为必须停工的,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如工程仍未停工,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工程联系单或监理备忘录,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工程暂停期间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各类问题,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你说的问题多是资料、手续方面的问题,一般工程上多多少少都有一点的,但是工程的实物质量有无问题是要现场实地检查才能知道的。
所以质量检查应该去。
原因:
1、资料做的完整齐全并不能说明其现场实体工程质量的好坏,你最终的落脚点是工程的实体质量,当然资料、手续还是需要的
2、甲方要求检查,你监理不去,你今后的工作还难开展
3、不管停工还是不停工,监理检查质量总是要的,你去检查现场实物质量并不代表你同意其施工
一、总说明本表主要用于监理机构向承包单位所发出的工程暂停令。
二、工程暂停令说明1、暂停原因;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的:①未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施工的;②未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审查的施工人员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的;③擅自使用未经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④使用不合格的或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擅自使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的;⑤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⑥隐蔽工程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的;⑦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监理机构指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的;⑧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不按监理机构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如不停工则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单位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部位(工序):指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的范围。3、暂停后提出要求:指工程暂停后要求承包单位所做有关工作,如对停工工程的保护措施,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预防措施等内容。
4、引发停工的建设单位原因一般有:1)资金不到位;2)项目的计划发生改变;3)征地、拆迁未落实;4)供应材料不及时、不到位;5)项目的规划许可证不齐备等;5、引发停工的承包单位原因一般有:受控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页共1 页生效日期:2003年02月08日2 编号:GCJL/WI/JL—002 章节:第三章第二节版本:第A版修改:第0次修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填报说明及要点(GCJL/WI/JL—002)工程暂停令(B2)1)没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2)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需停工处理;3)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排除;4)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等。6、引发停工的其他原因:1)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2)发现文物进行处理;3)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相符;4)施工中发现设计缺陷、错误需修改。
7、签发工程暂停施工指令时相关问题的处理:1)工程暂停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时,也就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和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或其他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并在签署复工申请之前,应主动就工程暂停引起的工期和费用补偿等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和处理,以免日后再来处理索赔,并应尽可能达成协议。2)当引起工程暂停的原因不是非常紧急(如由于建设单位的资金问题、拆迁等),同时工程暂停会影响一方(尤其是承包单位)的利益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暂停指令之前,就工程暂停引起的工期和费用补偿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暂停施工是妥善解决的较好办法时,也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
23.8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必须注明是全部俯视工还是局部停工,不得含混。23.9建设单位要求停工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也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反之,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独立,认为没有必要停工,则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3.10当发生《建设工程建立规范》第6.1.2条中第2、3、4款的情况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停工,总监量工程师均应按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工程暂停令是指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总监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的范围,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的权限,向承包单位下达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指令。
承包单位在收到“工程暂停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核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仅限于总监,总监不得将该项工作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上述意思表明以上五种情况只要有一种情况发生,总监就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它们是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