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个股权代持协议! 这有一个范本但是提醒一点::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因此为了保护甲方的利益,决不能仅凭这一份股权代持协议。
有关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可以借鉴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性公司的做法,采取股权抵押,股权期权购买协议、独家授权等一些列协议来解决。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这有一个范本
但是提醒一点::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因此为了保护甲方的利益,决不能仅凭这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有关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可以借鉴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性公司的做法,采取股权抵押,股权期权购买协议、独家授权等一些列协议来解决。
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channel/goodcase/2010-06-18/7434.aspx
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
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 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
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 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 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
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 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二)、乙方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
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
(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
隐形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形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明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