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无效,必须支付补偿。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本身限制的就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原告在离职2年内不得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约定,因此该约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有权放弃对离职原告的竞业限制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你离职后对其他同类企业的应聘。
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限制一般针对掌握单位核心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不然没有这个必要。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单位3个月不付补偿金的,可以单方通知解除。
三,是感觉不太合理。
四、竞业协议上的违约金约定无效。只能约定赔偿由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可以约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却不能以违约金的形式做约定。
五、一般竞业限制是不能到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或自己成为原单位的竞争对手。
六、竞业协议约束的是离职后,最长期限为2年。
协议也是有效的,只能是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然后解除合同。也可以以显失公平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竞业协议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协议,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为保护企业技术机密,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从竞业禁止的对象上看,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五类关键岗位员工:第一,高层管理者;第二,技术研发人员;第三,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第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第五,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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