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企业有下列第三项情形,现决定解散。
八路创业网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八路创业网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八路创业网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现经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意:委托陈红同志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果如下: ⒈截止200*年*月*日,企业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价后为:35万元,货币资金:20万元,对外负债:10万元。 ⒉税、费已全部交清。
⒊资产分配如下: 一偿还外债:10万元, 二剩余部分按全体合伙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今后若可能发生关于嵊泗县东升水产食品厂债权债务问题一律由全体合伙人负责,并按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比例承担无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名:陈民、陈红、王一东、王成、王东华 200*年*月*日。
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企业有下列第三项情形,现决定解散。
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现经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意:委托陈红同志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果如下:
⒈截止200*年*月*日,企业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价后为:35万元,货币资金:20万元,对外负债:10万元。
⒉税、费已全部交清。
⒊资产分配如下:
㈠偿还外债:10万元,
㈡剩余部分按全体合伙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今后若可能发生关于嵊泗县东升水产食品厂债权债务问题一律由全体合伙人负责,并按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比例承担无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名:陈民、陈红、王一东、王成、王东华
200*年*月*日
1 股东会决议贵公司成立是应该有留底
2 成立清算组一般就是法人,注销时 要去某一个报纸上登报注明,找个都市报花点钱就可以了,登报后那几分报纸,把你们公司的登报声明,和报纸报头剪下来,贴到A4纸上,工商局需要。
3 只要成立了,不管营业没营业 ,你要注销程序还是要的 ,想一些季度报表啊 ,年报之类的 没营业就报零。
4 债权就是你们公司的债权债务要全部清算,不能欠。
本人知道的就只有这些了 注销公司比较麻烦 特别是税局那边 ,最好找中介 一般六千左右,视规模大小定。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的第四章中规定很全面。
《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与同事三人合伙办厂,经营一年亏损较多,无法再干。甲入股7万,占股份50%,乙投资设备占30%,丙入股2万占20%,现厂子评估还有资产7万元如何分配——处理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属于合伙人的“小宪法”。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扩展资料: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按多数人或财产多数额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最高院《贯彻意见》规定,“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多数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怎么保护,应该是适用公平原则。 无论是退伙还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应享受权利也必须承担义务。
对外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内要公平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绝不能把自己的风险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
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时,把外部债权都推给他人而让其他合伙人直接返还自己现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请求而让其他合伙人却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债权。
本金搭上还不算,还要承担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清算人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偿顺序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其他债务 责任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协议书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xx 经营场所地址:xx第二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xx 合伙目的:合伙人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xx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X年。
第四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第五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 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各合伙人应在本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付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亏损分担: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或债务,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七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下一篇:私房买卖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