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1)标的。
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质量标 准和设计要求,应该符合以产品使用标准、说明、实物样品等 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 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 执行。
(2)数量。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 量单位。
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供需双 方商定的方法执行。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 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3)包装。 包括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及标记等。产 品或者其包装标识应该符合要求,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 另外向需方收取包装费。 (4)交付及运输方式。
交付方式可以是需方到约定地点提 货或供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如果是由供方负责 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要确定运输方式,可以选择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 时提出要求,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5)验收。合同中应该明确货物的验收依据和验收方式。
验收依据包括:1)采购合同。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和其他技术证明文件。6)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 方式。(2)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如果分批交货, 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时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2)需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 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一)标的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二)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
因此,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三)包装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货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采购方收取包装费。
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可以采用如下两种形式之一: 1.押金回收:适用于专用的包装物,如电缆卷筒、集装箱、大中型木箱等。 2.折价回收:适用于可以再次利用的包装器材,如油漆桶、麻袋、玻璃瓶等。
6.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
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入库验收等方式。 (六)交货期限 交货日期的确定何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价格与支付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根据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和《合同法》的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委托代订 合同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定购数量、合同金 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交(提)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承担;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结算方式及期限;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其他约定事项。
标准材料采购合同范本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提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5.现场卸货由 负责。
6.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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