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时,股东大多会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这很容易操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自己不方便,比如是当官的不方便在公司出现。或者介绍资源的人不方便在里边出现,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这个时候需要找他人成为注册公司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人可能成为幕后的股东,在专业术语上叫“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一定要找靠谱的人来签订,且需要一个专业的股权代持协议。 特殊事件的约定 近期我们处理一起案件,a、b 两个股东,a 占 60% 的股份,后来因 a 在外欠债玩起失踪,已经一年有余。
此时股东 b 发愁了,找到我们团队问:万一公司做大了 a 再出现怎么办?有没有办法让 a 的股份进行清除。 可见,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现在造成这种被动局面是非常危难的。
创始股东在创业的时候,约定创始股东中途离开,股权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彼此之前已经签订股权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有相应的协议进行处理。 我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股东之间最低可以合作比如三年时间,如果在三年时间内,发起股东离开,其他股东可 0 元回购其股份,以增加其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如果是非发起的其他创始股东,可以约定如果离开可以采用 0 元回购,也可以对其成熟的股份补偿相应的价款。
对于“代持”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有关无效情形的规定进行审查,如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就不能仅以违反行政监管部门制订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而认定无效。
具体理由如下: 1、一概认定无效与《合同法》基本精神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2007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曾就合同法的适用把握指出,“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在《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判决,进一步对《合同法》所列无效情形进行了限缩解释。
如《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一概认定“代持”合同无效,既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相悖,也不符合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精神。
2、合同效力的认定需依据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52条对认定合同无效的违法等级,规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至于证券交易规则以及主管部门监管条例,规范位阶上非属《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仅属管理性规范,所以,法院不能仅以合同违反了证券规则和行业监管规范而确认合同无效。
3、脱法行为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代持”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借以规避当时行政法规监管的工具,属于脱法行为,应属无效。 脱法行为,系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而达成法律禁止之相同效果的行为。
被规避的强行规定,常为禁止性法规。 当事人采取迂回行为,乃是利用合同自由达成法律所不许的效果。
罗马法谚有云,虽不违反法律,但迂回法律趣旨者,乃脱法行为。但脱法行为从未进入民法,成为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德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就有人建议对脱法行为应设特别规定,但为立法委员会所不采。近代以来,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法行为的效力需要审查脱法行为之目的是否有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不能仅因当事人所签合同属通谋而径直认定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甲方: 身份证号:住所地:乙方: 身份证号:住所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代持基金协议 代持协议 本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1)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2)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 (A) 天津达晨创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基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在天津市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B) 甲方在达晨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的实 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其认缴出资额的 %。甲方保证该出资额为个人出资?甲方的配偶亦确认 甲方的实际出资额是人民币 万元。
(C)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数额以甲方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受让甲 方在“达晨基金”认缴出资额中的 万元(简称“代持财产”)。乙方的实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甲方 认缴达晨基金总出资额的 %。
(D) 甲乙双方希望达成本协议以明确?甲方代表乙方并为其利益持有代持财产?乙方为代持财产的 受益所有人。 (E) 甲乙双方协商以甲方名义作为“达晨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
在所有投资决策前甲乙双方必 须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的收益及损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
为此?考虑到各方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共同承诺及其他在此确认已收到的有益且有价值的对价?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代持委托 1.1 乙方特此委托及授权甲方以甲方自身的名义代表乙方?以乙方认为合适可行的方式持有代持财 产?并采取必要或可取的措施来保持对代持财产的所有权。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委托和授权。
1.2 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是代持财产的唯一受益所有人?甲方对任何代持财产不享有任何受益性利 益或所有权?所有由代持财产的所有权产生的权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达晨基金”的每年 分红、利润和清算或出售代持财产所得收益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承诺?将遵照乙方关于代持 财产的指示行事?但乙方应承担根据该等指示作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出。
1.3 除非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同意对任何股东协议有关之文件做出变更或终止?或 放弃其在该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4 甲方发出或收到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时?应及时向 乙方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该等通知、协议或文件的原件供参阅。
1.5 乙方在看过并认可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后?及时通 知甲方?甲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及签署所有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只要该等行为、文书以 及文件是为以甲方名义认缴“达晨基金”出资额或取得代持财产所合理需要的?或是为了使乙方 更好地享有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代持财产或由其产生的任何权利和/或利益。 2. 甲方代持委托的终止。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 本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委托方): 注册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 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似交易),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支付转让款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但甲方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代持股份的处置给第三方或非甲乙方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4。
3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
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5。
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5。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但甲方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后赔偿责任。 5。
5 在乙方将有关代持股权的重大事宜提前告知甲方,或乙方根据通常合理的措施行使代持股权的前提下,乙方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由于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规定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应负责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足额的赔偿,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代持股权的受托义务。 第六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 保密协议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个人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如下: 个人股权代持协议 委托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 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在甲方拟向 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 元。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 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 股东(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