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的证人证言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写明具体的情况即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文书样式没有证人证言的格式。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要交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等等。
2、说明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3、记录其说的相关证言、证明内容,证言的内容应为证人直接感知。
扩展资料:
证人证言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证人证言
书面的证人证言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写明具体的情况即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文书样式没有证人证言的格式。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要交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等等。 2、说明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3、记录其说的相关证言、证明内容,证言的内容应为证人直接感知。 扩展资料: 证人证言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
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
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拒绝作证权: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
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
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
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
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
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第72条)。
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陈述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法律无拒绝作证的规定。
作证义务:证人证言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也早就被用作诉讼证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说明诉讼中可由案发地的知情人作证。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也有询问证人的具体记载。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
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
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您好!这个没有固定的格式。 一般从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来看是这样的 。但以下需注意:
首先要交代证人的基本情况,楼上已经说的很具体了这里不赘述。 另外说明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有厉害关系(也就是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再是记录其说的相关证言。注意人称就可以了。
书面内容要求:
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