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以下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婚前借款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所以,夫妻个人借钱,只要证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即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事实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支出,具体表现在双方的衣食住行以及教育等方面。
具体地,是指出于以下方面产生的债务: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 3、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负担的医疗费用; 4、夫妻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业余休闲支付的费用; 5、其他日常家庭支出。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夫妻借钱给别人借条,只要内容合法,签字后即可保护女方权益。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原因只是内容,欠款人才是被告的人。
私人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既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效力当然是有效的。
但夫妻间借款协议又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来说分为一下两种情况。(1)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
这种借款形式法律关系和义务都比较明确,双方只要按照协议中规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即可。(2)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
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形式比较复杂,因为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灭失之前(如离婚),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没有分割的比例,无法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有多少是属于出借方,有多少是属于借款方的?那么即使在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时,出借方向法院要求返还的是全部借款还是基于共同财产分割后而要求返还一半借款?再或者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离婚,而出借方仅以借款行为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会受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夫妻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最好注明出借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以便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使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