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及其格式一、投诉书,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以后,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时向其递交的书面材料。
二、投诉书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号码等。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等。
(三)消费纠纷情况。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间、价格、数量、受损害的具体程度及有关证据材料。
购买商品还要写楚 商品的商标、牌号等等。这部分内容要尽量写详细,以供消费者协会在调查处理时参考。
(四)投诉请求。包括退、换、修原商品、支付赔偿等等。
三、投诉书的格式 投诉书没有固定格式,下面列举一个实例请作参考。格式如下: 投诉书X X X 消费者协会: 我叫赵 X X ,女,家住 X X 市 X X 巷 X X 号,工作单位 X X X X,联系电话 X X X X X X,邮政编码 X X X X X X。
我到 X X 市 X X 商场购买 X X 牌电脑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X X 商场在 X X 街 X X 号,商场负责人: X X X 。
售货员:X X X,电话号码:X X X X X X。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略) 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 X X 商场赔偿损失 X X X X 元。
投诉人:赵 X X X X X X 年X X 月 X X 日。
投诉书及其格式 一、投诉书,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以后,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时向其递交的书面材料。
二、投诉书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号码等。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等。
(三)消费纠纷情况。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间、价格、数量、受损害的具体程度及有关证据材料。
购买商品还要写楚 商品的商标、牌号等等。这部分内容要尽量写详细,以供消费者协会在调查处理时参考。
(四)投诉请求。包括退、换、修原商品、支付赔偿等等。
三、投诉书的格式 投诉书没有固定格式,下面列举一个实例请作参考。 格式如下: 投诉书 X X X 消费者协会: 我叫赵 X X ,女,家住 X X 市 X X 巷 X X 号,工作单位 X X X X,联系电话 X X X X X X,邮政编码 X X X X X X。
我到 X X 市 X X 商场购买 X X 牌电脑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X X 商场在 X X 街 X X 号,商场负责人: X X X 。
售货员:X X X,电话号码:X X X X X X。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略) 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 X X 商场赔偿损失 X X X X 元。
投诉人:赵 X X X X X X 年X X 月 X X 日。
下面是拆房协议范本的具体格式,请大家参考。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字。 为做好某市某地块净地上市准备工作,甲方经资质审查,拟定由丙方实施该地块内房屋拆除工程,并全权委托乙方对该拆除工程进行管理。
为明确各方责任、义务,特签订拆房合同如下: 1、拆除范围包括哪些地方。 2、拆除面积是多大。
3、拆除工期多久。 4、费用结算:根据《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承接单位管理的意见》规定,本合同签订前丙方须一次性缴纳拆房工程项目保证金,保证金按拆除总面积差额分档累进计收,以上款项由甲方收取。
本次拆房残值回收款标准:成套住宅房元/?、工业厂房元/?、其它附房元/?。 另外,丙方需支付乙方1元/?作为现场管理费用。
5、本次房屋拆除工程中,丙方必须做到: (1)服从乙方管理,积极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工程。 (2)指定主要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应征得乙方同意。
(3)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后,及时办理“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登。
投 诉 书 浙江省环保局戴局长等领导。
我们是杭州临江花园的业主,在两年前,我们购买了由浙江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楼盘。楼盘位于杭州钱塘江大桥旁南,距浙赣铁路仅50米。
于2002年开工,至2005年4月份开始交付。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临江花园须达到《城市区域噪声标准》Ⅰ类标准。 由于开发商没有按照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临江花园明珠苑.富丽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2002]0499号有关铁路环境噪声治理的要求进行治理,造成临江花园富丽苑业主收房后,因噪声的影响无法入住。
由于开发商以环保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使我们业主蒙受近1500万元的损失(当然,开发商同时也将有额外的近1500万元的不法收益)。
而所谓的预验收合格通过,实际上是一个指鹿为马蒙骗老百姓的骗局,是环保局建设处执法犯法的铁证而已。 我们已通过多渠道与杭州市环保局进行沟通,而杭州市环保局每次都是由我们投诉的对象,执法违法的部门建设处出面,说一些狗屁不通的理由,搪塞一下,就没有了下文,我们业主认为:杭州市环保局领导,是在捂盖子,置我们老百姓的利益不顾,拒绝改正错误,是在怂容下属继续执法犯法。
一. 事实与依据 1. 临江花园住宅区=工业企业? 杭州市环保局监测中心站采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对临江花园富丽苑住宅区进行声环境监测验收,是不合法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的。
适用范围是: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而临江花园富丽苑是住宅小区,是生活功能区,不是工厂,也不是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进行监测验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明确无误的告诉我们: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标准对临减花园住宅功能区监测验收是合法的,而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监测验收是违法的。 如果可以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对住宅小区生活区进行监测验收,岂不有这样一个荒唐的结论:临江花园住宅生活区=工业企业中的两只风机.一台水泵和一台变压器。
2. 歪曲使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求监测的是边界噪声,而杭州市环保监测中心站监测的仅仅是我们小区内的四个点,这种不伦不类的监测是一种与开发商合谋的产物而已。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的回复 我们业主通过电话对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的咨询,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电话010-66556214王小姐和王小姐介绍的张明宁先生010-84934069)的明确回复如下: 1)住宅小区是生活功能区,应该是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进行监测验收。
2)关于铁路噪声问题:铁路噪声不作为背景噪声监测验收,但作为突发性噪声监测验收是肯定的。 4.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要求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业主认为,由于开发商没有按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临江花园明珠苑.富丽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2002]0499号中有关铁路环境噪声治理的要求(隔声屏障.密集绿化带.减震沟和中空玻璃隔声窗四项)进行治理,也就是四项环保要求一项也没有完成的条件下,就交房(主体工程交付使用),是与环保法的“三同时”是相违背的。 5. 环保专家的说法 2005年9月19日,在杭州市环保局8楼会议室,临江花园业主代表和杭州市环保局沟通时,杭州市环保局请来的环保专家,浙江大学的潘教授,明确表示:临江花园住宅小区的交付,是没有达到环保的“三同时”的要求的。
6. 根据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书,富丽苑和明珠苑(不包括6幢老房子)的所有靠铁路一侧的住宅,必须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同时依据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文件对于材质色彩等要求,富丽苑和明珠苑所有。
投 诉 书 浙江省环保局戴局长等领导。
我们是杭州临江花园的业主,在两年前,我们购买了由浙江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楼盘。楼盘位于杭州钱塘江大桥旁南,距浙赣铁路仅50米。
于2002年开工,至2005年4月份开始交付。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临江花园须达到《城市区域噪声标准》Ⅰ类标准。 由于开发商没有按照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临江花园明珠苑.富丽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2002]0499号有关铁路环境噪声治理的要求进行治理,造成临江花园富丽苑业主收房后,因噪声的影响无法入住。
由于开发商以环保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使我们业主蒙受近1500万元的损失(当然,开发商同时也将有额外的近1500万元的不法收益)。
而所谓的预验收合格通过,实际上是一个指鹿为马蒙骗老百姓的骗局,是环保局建设处执法犯法的铁证而已。 我们已通过多渠道与杭州市环保局进行沟通,而杭州市环保局每次都是由我们投诉的对象,执法违法的部门建设处出面,说一些狗屁不通的理由,搪塞一下,就没有了下文,我们业主认为:杭州市环保局领导,是在捂盖子,置我们老百姓的利益不顾,拒绝改正错误,是在怂容下属继续执法犯法。
一. 事实与依据 1. 临江花园住宅区=工业企业? 杭州市环保局监测中心站采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对临江花园富丽苑住宅区进行声环境监测验收,是不合法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的。
适用范围是: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而临江花园富丽苑是住宅小区,是生活功能区,不是工厂,也不是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进行监测验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明确无误的告诉我们: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标准对临减花园住宅功能区监测验收是合法的,而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监测验收是违法的。 如果可以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对住宅小区生活区进行监测验收,岂不有这样一个荒唐的结论:临江花园住宅生活区=工业企业中的两只风机.一台水泵和一台变压器。
2. 歪曲使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求监测的是边界噪声,而杭州市环保监测中心站监测的仅仅是我们小区内的四个点,这种不伦不类的监测是一种与开发商合谋的产物而已。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的回复 我们业主通过电话对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的咨询,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电话010-66556214王小姐和王小姐介绍的张明宁先生010-84934069)的明确回复如下: 1)住宅小区是生活功能区,应该是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进行监测验收。
2)关于铁路噪声问题:铁路噪声不作为背景噪声监测验收,但作为突发性噪声监测验收是肯定的。 4.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要求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业主认为,由于开发商没有按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临江花园明珠苑.富丽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2002]0499号中有关铁路环境噪声治理的要求(隔声屏障.密集绿化带.减震沟和中空玻璃隔声窗四项)进行治理,也就是四项环保要求一项也没有完成的条件下,就交房(主体工程交付使用),是与环保法的“三同时”是相违背的。 5. 环保专家的说法 2005年9月19日,在杭州市环保局8楼会议室,临江花园业主代表和杭州市环保局沟通时,杭州市环保局请来的环保专家,浙江大学的潘教授,明确表示:临江花园住宅小区的交付,是没有达到环保的“三同时”的要求的。
6. 根据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书,富丽苑和明珠苑(不包括6幢老房子)的所有靠铁路一侧的住宅,必须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同时依据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文件对于材质色彩等要求,富丽苑和明珠苑所有住宅应该都是中空玻璃。
劳动投诉书
投诉人:XXX,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地址。
投诉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XXXXX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未XXXXXX,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中第XXXx条的相关规定,请XXXX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予以监察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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