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性能 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包括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 址、产品的规格和等级、所含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 用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等。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产品标识必须真实。产品标识是在产品上或者 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所作的各种表达和指示的统称,应当与产品的实际状况相一致。
产品标识 作为生产者对产品特征和特性的说明,如果与实际的产 品质量不符,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甚至造成损害。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标识标注规 定》第10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 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
产品质量检验和有关证明是生产者对产品 质量作的明示保证,证明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符合出厂 的要求。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 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都不能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出厂产品的检验,一 般由生产者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不具有检验 能力和检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进行检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首先,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应当用中 文。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6条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 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表示使用的汉 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 8毫米。”
其二,生产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产品 的名字或者称谓,是区别此产品与其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产品名称一般应符合习惯,应当标明产品的真实 属性,并符合一定的要求。其三,生产者应当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生产者的名称是指企业的称谓,是一个企业区别于 其他企业的标志。 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按照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者的名称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的名 称相一致。生产者的地址是指生产者所在地或者主要住 所地。
按照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注 册登记的地址相一致。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这项义务不是针对所有生产者而言的,只是根据产 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注的,才在标识上注明。 产品需要表明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 包括一项,有的包括多项,由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使生产者对产品经过检验的日期,等于 是产品的出厂日。
标明生产日期时,必须计日。 安全使用期,包括质量、保鲜期、保存期等,是指 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长短。
对有些产品,比如食品,安全使用期也称为保 质期。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现有特征和特性的时间界 限。
对于有些产品,产品的失效日期就是保存期,失效日期的标注必须具体到日。 限期使用的产品,是指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产品。
在标注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保持产品原有的质量。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产品的内在质量及可能发生变化,甚 至失效、变质或者丧失原有的使用性能。
对于限期使用 的产品,如农药、化肥、药品、食品等,应当明确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仅仅标明失效日期。 食品的保质期,是指预示在任何标签上规定的条件 下保证食品质量的日期。
在此期间,食品完全适用于出售,并符合标签上或者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但超 过此期限,食品仍然可能是可以食用的,究竟能否食用, 应当经过检验以后决定。
食品的保存期,是指预示在任何标签上规定的条件 下,食品可以使用的最终日期。 在此日期之后,该食品不再适合食用,应予销毁处理。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6条规定:“使用不当,容 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 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 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这里所说的警示标志,是指 一种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指示人们应当对某些不安 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是一种按照国家标 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是产品标识或者包装标识中引人注目的一种。 警示标志具有固 定的。
介绍如下:(1) 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者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 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签字、标签、印章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 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未经检验的产品以及检 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
流通领域出现没有合格证的产品,可能有两个 原因:一是企业违背了质量法,将未经检验的产品流入市场;另一个是检 验不合格的残次品流入了市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价值 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
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 车等产品。 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
为了 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 二字,如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2) 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这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第二项内容。 标明产品 的名称时应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使人误解。
如自行车不能含糊为 车,食用酒精不能仅写成酒精,否则将给购买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生产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
生产厂名的写法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一致,不 得伪造和假冒。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地以及企业的主要住所地。
包括厂名、厂址、商品名称、合格证、说明书及其他国家要求标注的内容。
1.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2.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4.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包括厂名、厂址、商品名称、合格证、说明书及其他国家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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