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明白笔迹鉴定的基本原理,笔迹鉴定是通过收集当事人的笔迹书写样本,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其稳定性的书写规律,再与要检验的字迹进行比较,确认是否同一个书写,通常情况下,孤立的两个签名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因为单个字迹不能反映稳定的书写特征,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如果两份笔迹都是书写自然,没有伪装,而彼此间书写水平有明显差异,还是可以做出同一人或不同人书写的结论。
找不到签字人并不是拒绝鉴定的理由,如果这样遗嘱都不能鉴定了?但难度很大,正如前面所讲,因为鉴定需要提供比对样本,而样本是需要诉讼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才能使用,鉴定机构不对样本的真实性负责。但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取样本,寻找签字人以前书写过的而且是没有争议的签名,如婚姻登记,身份证更换,公证书或房屋交易等非本人无法办理的事情,或有证据证明是签字人书写的字迹都可以做样本,根据这些样本进行鉴定。
对方如果要推翻鉴定结论首先必须证明以上签名虚假。如果你能收集到签字人的书写样本,法院是没有理由拒绝鉴定的。
死亡鉴定书 死亡司法鉴定书(范本) xx市公安局 (2004)x公刑技法尸检字第106号 2004年5月15日凌晨,我刑警局接指挥中心报称:在xx市陈埭镇洋埭村一路边发现一具男尸,接报后我局技术科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经查,死者方xx(男,1984年生,xx省xx市xx镇张泉村人)2004年5月15日6时,我局法医在xx市殡仪馆对尸体进行检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尸体检验: 尸长166cm,染黄发,发长17cm。 尸斑呈红色,存在于背部未受压处。
轻压易褐色,尸僵弱,存在关节于各大关节,易破坏,双眼睑结膜苍白,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均为0。5cm。
检见:左颞顶部见有不规则裂创3*0。7cm,创腔内见有组织间桥;右上臂中上段外侧挫伤20*10cm,右手腕见有环形皮下出血13*1。
1cm;左上臂外侧挫伤30*13cm,左手腕见有条形皮下出血7*1cm;背部挫伤50*40cm,其中右肩胛部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两处,大小为11*4cm、12*4。1cm,中空宽为3。
8cm;右大腿至右小腿挫伤61*22cm;左大腿至左脚背见挫伤63*18cm,其中左大腿中下段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大小为11*3、11*3。 2cm,中空宽为1 cm。
解剖见:左颞顶部头皮下出血9*4cm,颅骨未见骨折,颅内硬膜外下未见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血,颅底无骨折;背部、左右上下肢挫伤区见广泛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肋骨未见骨折,胸、腹腔未见积血。 余未见损伤。
二、分析说明: 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分析认为其死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分析认为其损伤系钝器反复打击所致。 三、结论:死者方xx系因受他人用钝性暴力反复打击致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所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xx市公安局刑警局 法医:xxx xxx 二00四年五月十六日。
首先你要明白笔迹鉴定的基本原理,笔迹鉴定是通过收集当事人的笔迹书写样本,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其稳定性的书写规律,再与要检验的字迹进行比较,确认是否同一个书写,通常情况下,孤立的两个签名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因为单个字迹不能反映稳定的书写特征,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如果两份笔迹都是书写自然,没有伪装,而彼此间书写水平有明显差异,还是可以做出同一人或不同人书写的结论。
找不到签字人并不是拒绝鉴定的理由,如果这样遗嘱都不能鉴定了?但难度很大,正如前面所讲,因为鉴定需要提供比对样本,而样本是需要诉讼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才能使用,鉴定机构不对样本的真实性负责。但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取样本,寻找签字人以前书写过的而且是没有争议的签名,如婚姻登记,身份证更换,公证书或房屋交易等非本人无法办理的事情,或有证据证明是签字人书写的字迹都可以做样本,根据这些样本进行鉴定。对方如果要推翻鉴定结论首先必须证明以上签名虚假。如果你能收集到签字人的书写样本,法院是没有理由拒绝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