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
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肯定呀!虽然我知道你遇到什么难题,不过答应是肯定的。
当时在审计库存现金的时候,在收据方面我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收据各式各样,不同版本的收据同时使用。一开始大家都没有注意这种情况,反正收据上都盖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有什么担心的。
后来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次有一个客户买了我们的产品,过了一周时间不知道什么原因他要退货,由于买的金额小,当时他付的是现金,出纳也给他开了收据。我们公司退货款有一个流程,就是先查查以前是否给过钱,并且要对照一下收据是否一致才会同意退款,估计很多公司也都是这样。
查账的时候一般是出纳查的,那天出纳不在,财务负责人就让往来账会计查了查,发现我们记账的收据跟对方拿出来的收据不一致(版本不一样),金额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原因也就不必细说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2)收据是统一的收据,编号也是连续的。这时有人可能会想,这样出纳就没法造假了吧,其实这样做也是不行的,因为很多公司里面财务章和收据都是出纳一个人保管,他在开收据的时候,可以从兜里拿出自己的收据开给对方,入账再以公司的收据入账,或者说开给对方的时候不套印,走了以后再在记账联上复印一下,这样做账只要对方不退货,就很难发现问题,或者退货的时候只要让自己核对也不会出现问题。
当然,不是每个公司的出纳都是这么坏,很多出纳的人品还是好的,但在设计内部控制的时候我们还是需要往最坏的结果想。怎样才能避免上述问题不再发生呢,其实准则已经说的很清楚,大家也都清楚,就五点:(1)收据用公司规定的统一印制的收据,而且一定要连续编号,作废的收据联次一定要全部保存下来;(2)收据和印章一定要分开管,最好由出纳管收据,其他人管章,出纳填制好收据后由管章的会计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这一点很多公司其实做不到,往往把章都给出纳,因为出纳需要经常去跑银行,这时就需要带上财务章,当然这不能作为借口,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把出纳分开,一个现金出纳一个银行出纳,章也可以让银行出纳负责保管,因为他经常用,但他不接触现金,或很少接触现金;(3)出纳不能既管现金又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凭证,当然日记账是可以登记的,同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最好也不要让出纳做,很多单位认为出纳对银行业务最熟悉,让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最好不过,其实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存在很大的风险;(4)不能由出纳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否则就很难发现一些问题;(5)企业的货款尽可能以转账的方式结算,尽量少用现金,现金交易是最容易出现腐败的环节。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
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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