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三、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参考资料: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具体来讲,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是主动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这是因为食品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最为了解,最容易也能更早更及时地发现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的安全危害问题,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果断处理。 同时,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二是通知召回。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这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不这样做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所以,当其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有义务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食品的不安全信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该食品。
如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采取上述措施,仍然继续销售该食品的,则要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尽通知召回的义务,还应当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以利证明责任。
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食品进行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防止其继续在市场 上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是责令召回。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负有监管 责任,对本地上市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给予查处。 对于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所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或者是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 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 权责令其立即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责令召回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召 回,其目的是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生产和上市流 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是政府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体 现和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制度范文地址:/ziliao/flfg/2007-09/03/content_735240.htm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回的一种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国家的强制性制度,通过三种途径处理召回: 1.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未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
4.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