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在不同领域的定义不同:
1.在产品质量认证中的3C(CCC)
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2.电子产业的3C产品
3C,是将计算机(Computer)、通讯(Communication)和消费电子产品(Consumer Electronic)三类电子产品的简称。是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激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通过某种协议使这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满足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信息的融合应用,方便各自的工作和生活。简单说3C融合是将3种数字化电子产品的功能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使其功能更加智能化、多元化,使用更方便。
3.魔兽中的3C
魔兽的一种LAN网竞技类对战地图。
基本就这三种。
CCC认证是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所以可以说CCC是进入我国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CCC免办证明是某种情况可以免于办理CCC认证的证明。
免办3C认证指南:
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
1.免办3C认证申请书
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
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 、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
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
8.委托书
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1.免办3C认证申请书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发票复印件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 、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8.委托书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明确无需或免于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 1。
免办3C认证申请书 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
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 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 、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 7。
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 8。委托书 9。
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免办3C认证办理指南: 明确无需或免于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