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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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20: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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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我公司与甲公司在2005年的9月份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我公司是卖方,最后一笔付款应该是2007年的1月份.当去要钱的时候发现此公司已下落不明,请问现在是否过了诉讼有效期? ··是的。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21年内提起诉讼。 你们发现债权人下落不明,就应当报警或诉讼,有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到2009年一月份,不起诉,就等于放弃了胜诉权。 不过,可以去公安局的经侦部门举报试试,如果对方属于诈骗,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讨债款,或许有一线希望。

2.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是什么

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应该自该合同生效后一直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注意,有效期和诉讼时效不一样,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该合同仍然有效,但这个时候如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话,可能 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应该自该合同生效后一直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注意,有效期和诉讼时效不一样,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该合同仍然有效,但这个时候如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话,可能导致诉讼时效过期。

3.未约定有效期的合同期限是怎样的

首先,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

这是合同产生效力的起点,即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 其次,关于合同失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一旦生效,便约束双方,契约必须信守。 法律如对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该限制。

如《合同法》第214条和第23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因此,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则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任意约定期限。

若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视为无限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如何计算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起点,一般各国立法都是从权利被侵害、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先付租金后用房”的租金履行方式,但当刁某实际使用该房屋时方引起租赁法律事实。

如果刁某在2004年度不租赁该房屋,并不产生侵害夏某的租金权利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性质其应是违约行为);只有当刁某实际使用房屋却不支付相应租金才产生侵害夏某租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能简单地以双方约定的“11月15日”来确定时效的起点,而应以刁某实际使用夏某的房屋而不支付租金时计算时效。

由于租金案件的时效为一年,且本案刁某的租赁行为是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以夏某主张权利时往前倒推一年,即从2005年3月31日至2004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未过诉讼时效。 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跟高兴,这本身就是我的专业范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用,使你对这方面了解更多!!。

5.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

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却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

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

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二、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是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

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常见计算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6. 合同诉讼时效期限为多久

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如下: 1、一般时效: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也为2年。 2、。

特殊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注意,要区分违约责任和产品责任)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一)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约定期间无效,不发生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仲裁、破产、申请行政机关解决权益纠纷等,但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驳回也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外)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包括承认)而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诉讼时效符合延长条件的,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所有诉讼时效可延长,中止中断不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以前经过的期间也包括在内,暂时中止一段时间以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以前经过的期间完全失去效力,从中断的事由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

7.未约定有效期,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未约定有效期,合同期限的确定 (一)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 因此,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以外,合同一般是在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产生效力的起点。

(二)合同失效时间 首先,《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合同一旦生效,便约束双方,契约必须信守。 其次,法律如对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该限制。

《合同法》第214条和第23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最后,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因此,如果法律对合同效力期限没有特别规定,则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任意约定期限。

但若法律既无特别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将永久性地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8.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期间为多久

在实践中大家可能最易与诉讼时效相混淆的就是除斥期间这个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只要期间经过,权利就消灭了,且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而在合同法里出现除斥期间的几个地方在: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而这三条里规定的这一年、五年的期间都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而并非诉讼时效,为了防止在实践中发生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里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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