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018劳动法律关于聘用合同,没有新的规定。
劳动法律关于聘用合同并无规定,参照合同法适用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HR相关:劳动合同,早签早主动,晚签很被动2号人事部某房地产公司经过简单考察后决定聘用王某,并通知其于2018年9月15日入职,王某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认为对王某尚了解不多,于是决定考察一段时间后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近一个月的观察,人力资源部总监认为王某已达到正式聘用条件,遂决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此时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半个多月后,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
本文谈论话题1. 晚签劳动合同容易使企业“中招”2. 晚签劳动合同无现实必要3. 试用期、背景调查……也可以减去后顾之忧1.晚签劳动合同企业容易“中招”《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已成为众多用人单位的共识。但由于该法第10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使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合同签订时间可以适当滞后于入职时间。
如此观点虽未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员工的复杂多样,却使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一定风险。如员工因此认为单位对自己不够认可或发现这一做法存在法律漏洞并心生借此牟利之意,则会如案例中王某一般将合同签订事宜故意拖延,从而使单位面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风险。
此时,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却常常面临难以举证即无法出示已出具书面通知证据的困境,从而使败诉并赔偿成为用人单位常见的结果。2.晚签劳动合同无现实必要事实上,用人单位利用员工入职至合同签订间隔时间对员工予以考察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
由《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可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入职工作,用人单位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的用工责任,因此,用人单位采取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考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3.试用期、背景调查……同样可以免去企业后顾之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设定试用期并同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录用协议的方式在正式用工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如此方式不仅能达到对员工进行考察之目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工开支。相形之下,在员工入职的同时甚至入职前即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做法,不仅少去了用工满一月不签合同的各种风险,还会因工作的主动规范赢得员工的认可。
此外,日渐常见的员工背景调查工作同样是问题解决办法之一。无论是制作规范的入职登记表,要求员工细致地填写个人信息,还是要求原单位开具尽可能详细的离职证明;无论是通过相关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学信网)对员工学习等方面信息进行核验,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此项工作,都能够在一定程度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
需要提醒的是,背景调查工作开展的黄金期是面试结束后上岗前,虽然试用期也是选项之一,但此时需要将背景调查的结果与是否录用结合起来,比如在试用期录用条款中有“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字样。 本文章由2号人事部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阅读量4072赞。
2018年残疾军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一、并且具有证据的,那就是合法行为。如果不是上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你完全可以拨打全国社保统一热线电话:12333,进行申诉、投诉,然后进行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的。
这并不是2018年的事情,就在90年代(只有《劳动法》,还没有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我(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就被解除劳动合同了,也是自己下海经商被发现所致的事情。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只要任何职工(含各级在职的残疾军人)违反第三十九条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8劳动法律关于聘用合同,没有新的规定。
劳动法律关于聘用合同并无规定,参照合同法适用《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
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3)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
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
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