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二、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三、公告。
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 k w' K5 _9 M/ `& w- }/ l 四、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 g& p) \ ! v。
{) K 五、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六、通报。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用“通报”。
/ z- r4 v; a% t* V! j0 [- N 七、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 R3 r) B% |# m1 h 八、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 e+ e( o; J! u' G4 F 九、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条例。用于制定规范工作、活动和行为的规章制度,用“条例”。
十一、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规定”。
3 c4 |- E+ L3 s* |。 {$ F 十二、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三、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1 B8 U$ M% V& U, f! p# k1 M- I 十四、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用“会议纪要”。2 T9 G% {! _3 g6 P4 n1 x 公文格式9 K0 ]" ?: L# G, }7 n% C 第一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 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机密等级等内容,一般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 一、发文机关(公文版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居中。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之下、横线之上,居中。 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要标注签发人,置于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四、紧急文件分“急件”、“特急件”两种,标于眉首右上角。 五、秘密文件应准确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眉首右上角。
* c* M! y1 ~9 a' G- s 第三条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内容、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标题置于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
标题一般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公文种类,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除发布和批转上级规章性文件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其它标点符号。 二、“公告”“通告”“条例”“规定”“决议”“决定”等公文可不标明主送机关,其它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置于正文内容之上、左端顶格。“决议”“决定”若标明主送机关也可置于文稿尾抄送栏。
! l9 B6 y: C6 Y {- f4 d 三、正文内容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一)”“1。”“(1)”。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用章、节、条、款、项标明层次。 ; z# d/ K9 b# S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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