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简报怎么写(法律援助工作简报)
admin
2023-01-28 1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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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简报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 1、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援助大厅于2009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办公面积150平米。

大厅内设有受理指派室、调解大厅、农民工绿色通道、档案文印室、律师工作站、公证联络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援助场所。中心现设法律援助工作站17个,其中,在镇、街道司法所设有工作站9个,在工、青、妇、残联、老龄委设立工作站5个,在法律服务窗口单位设立工作站3个。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 17个工作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1人。中心现有办案资格的工作人员19名,协作律师事务所律师11名,辖区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7名。

中心基本设施齐全,拥有办公电脑2台,打印、传真机均以配备。 (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1件,受援人员121人次, 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

办理效果较为理想,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行政案件比例极小; (三)经费保障情况 从我区法律援助经费收入看,经费全部来源于区司法局财政拨款,可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始逐渐重视起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认可程度也不高,甚至个别人认为“不花钱的律师不办事”。宣传力度较弱,对社会宣传的定位、平台、载体、内容、频率、强度、形式、新颖性研究不够。

(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仅有11人,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33.6%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

一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

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在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的今天,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应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四)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

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己无关。

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欠缺,使很多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机会。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城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

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援。

2.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

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10年罗庄区仲裁委办理293件,今年办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

由于经费的制约,该区诉讼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是2006年制定的,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2012年制定了非诉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每件补贴50元,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低。

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四)是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完善的制度。

1、虽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1、在《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制度。

2、刑事法律援助与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但目前与公安、检察尚无明确有效的配合机制。 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领导干部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事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

应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律师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因县区律师人数较少,专业面较窄,对有些专业案件指派律师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2、积极开辟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由谁接受捐助却没有明确。可参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县(区)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社会的捐助。

也可在慈善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通过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并明确政法系统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四)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只是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应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我们的做法是让村居、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参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并由司法所代为向申请人单位或村居核实。

这样不但了解情况,也方便申请人。 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度。

应与民政部门联系,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将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等群众纳入,凡是困难群众资料库中的,申请法律援助均免审查经济状况。这样方便群众,无需申请人再到村居、乡镇街道开经济困难证明。

(五)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的衔接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具体规定,就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转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样式和负责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我们的做法是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直。

3.论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经十年多了,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施中出现了在宣传、经费、援助案件结构、配合协调机制、人才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现有条件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过去的十几年发挥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刑重民轻”现象严重,影响着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刑事援助制度法律规定明确,指定辩护制度渠道通畅。

而且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机关的地位去要求配合工作,所以刑事援助一有法院要求,一般都会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响应。而民事援助往往是受害人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且刑事被告有国家司法制度作保障,有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程序和纪律要求为保证。

而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侵害往往使其生存都困难,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就难以有有效途径主动向其提供保护,因此,他们的受援迫切性更大。而法律援助工作这种严重的“刑重民轻”现象,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作用大打折扣。

(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简单,人才缺乏。因为经费和重视程度等种种原因,县市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很多没有形成日常的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内调的形式配备,这些人员很多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而且,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分布极不均衡,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弱势群体集中的贫困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分布很少。

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十分困难。(三)经费紧张而且没有保障机制。

当前的法律援助经费十分紧张,尤其是西部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更为严重。个别县市甚至将法律援助机构设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完全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的为数不多,更不用说按实际需求拨付和随经济发展递增了。

法律援助机构很多都是年年申请打报告,然后是结果未知的等待。实际工作中要么拖欠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要么少批或不批援助案件。

(四)司法机关和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缺乏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机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第一次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获得法律帮助,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在实际中仅限于出庭辩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重要的阶段被人为省略了。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没有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的意识和机制,法律也无具体规定。

很多关键证据的取得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医疗卫生、鉴定等部门的支持,这些部门要么不作为,要么相关费用高昂,同样缺乏与法律援助相对应的制度。(五)宣传工作不到位。

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深入了解而不能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宣传工作和受众脱节,致使真正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没有机会和途径知晓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维护。

政府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制度也只停留在概念阶段,对于其社会作用、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和条件、社会需求规模、经费开支和人员配置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基本不知情。也就谈不上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导致法律援助工作只有司法行政机关一家支撑。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明确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数量,缓解刑事援助案件严重挤占民事援助经费的现象。

各地应尽快明确《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的标准”等授权规定事项,明示并公告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环境,帮助和支持他们完成援助任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应会同人民法院、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部门,制定出全部认可和统一的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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