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股东退股申请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协商退出。
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
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
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
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
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自治意思的变更。
其二,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是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
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
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
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险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投资目的落空。
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
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无法或者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人合关系。第三,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
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不适于在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遭遇大股东欺压时,当股东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
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的方式: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在此仅就公司收购展开研究。
在英美法系国家,强制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其目的在于平衡异议股东和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任何一个股东加入一个公司,总是有着他的投资偏好,当公司变化得不符合其投资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时,该股东就会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
从对方来看,公司在其他股东的操控之下,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另一种投资偏好。因此,同意异议股东离开公司就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
另外,公司的变化可能会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受损害或者有受损害之虞的股东有权离开公司。《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股东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这在有限公司身,也有着极其充分的理由。
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这一点上。
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
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达到退股目的。
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可以依法进行内部转让或者退伙。如果是有限公司,是不可以撤股的,只能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可以在股东之间协议转让,也可向第三方转让,但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权,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可以转让股份。
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转让份额,或者退伙。 扩展资料: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
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 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东退股 。
撤销赠与,只要所有权没有转移都可以撤销的(动产以交付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以登记过户所有权转移),不需要写什么撤销合同,撤销赠与可以单方面作出。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
《某某公司》原始股东撤股合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共同投资《某某有限公司》原始股份()
甲方出资(),占股份(),乙方出资(),占股份()
因什么原因要撤资················这个你自己写
经双方协议,甲方同意撤资,乙方赔偿甲违约金多少,现本公司几年一折后多少个月折旧费为()
甲方应退还乙方多钱()
共计退给乙方原始股份为()。
从此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于本公司无关,不能啍有其盈利和带走本公司任何一样残值设备。
本公司所有股份为甲方所有,并拥有所有经营权,本合约一试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交有当地公证处,如果有一方违约可提起上诉。
其中乙方的的每一笔你都要给他算清楚,不是到时候你狠难扯
合伙办企业退股合同应该怎么写 您好,律师: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老婆(A)、我老婆的大哥(B)和我老婆的表妹(C)合伙办了一家生产雨伞的公司,单子有C的老公负责,生产有B两夫妻负责,而我们(A)不负责任何事物(因为在其他单位上班)。
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当时是以B为法人的个人名言开的(工商注册以B为法人),但A\B\C合作合同是有签的,公司办在福建,2010年12月、2011年12月两年过年时三个合伙人在一起,叫B拿出账本算一下帐,但B始终说忘了把账本带回来。 到2011年9月C的老公,提出要把公司移回到浙江,这样大家可以照顾到。
同时在2011年9月在浙江开办了一家雨伞公司,法人仍然为B,但这次工商注册是以A\B\C三人合伙名意办的,到了2012年2月我(A的老公)到新公司上班。 结果发现B在3月份有1万5千元没有发票的帐入了账本(因为公司没有会计,自己入账),当时我发现了我通知了我老婆(A),A劝我不要说了毕竟是大哥B,那我也不说算了。
第二次同样情况2万3千,第三次7万,这几次都同样的告诉我老婆(A),都是一样的结果,我都愣了。但B一直都不满足,第四次又来一个6万6千。
我实在忍不住了,我提出我要不做了。我要退股。
B听我们A要退股,他把第一个公司的账本拿出来了,说亏损56万并且第二个公司也亏损22万,要求我们一起承担,A、C都傻了。 我知道2012年2月-8月的利润有100多万,我说这是不可能的。
后来算出来盈利22万。 律师,您帮我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我要退股应该怎么办。
退股合同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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