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申请人:(写你的个人资料)申请人:(写对方的个人资料)申请事项:请求..派出所对..与..,。
.事进行调解.事由: (写事情经过)此致。.派出所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撤案申请书申请人:(写你的个人资料)申请事项:请求..派出所对撤销..案件.事由: (写事情经过)现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协议,我决定不追究。
.的责任.现申请撤销本人所立的。..一案,请批准.此致。
.派出所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大致格式是这样拉,具体内容自已写。.。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写你的个人资料)
申请人:(写对方的个人资料)
申请事项:请求..派出所对..与..,。.事进行调解.
事由:
(写事情经过)
此致
.派出所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写你的个人资料)
申请事项:请求..派出所对撤销..案件.
事由:
(写事情经过)
现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协议,我决定不追究。.的责任.现申请撤销本人所立的。..一案,请批准.
此致
.派出所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大致格式是这样拉,具体内容自已写.
刑事撤案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xxxx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此致xx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x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拓展资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撤案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x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14年 xx 月 xx 日,xxx所驾驶车辆装载110条硬中华香烟行驶于301国道xxx路段,被烟草局检查,以其无照经营为由交xxx公安局立案侦查。 同日,xxx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xxx采取拘留措施,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涉案烟草的具体数额为:110条*(400元/条)=44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为准,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
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等。 结合涉案人员xxx的具体情节,涉案烟草的具体数额为4万余元人民币,并没有达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定金额,涉案金额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
涉案人员xxx主要是由于涉世不深,不懂法律法规,偶尔从事有关行为的,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综上,恳请xxx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xxx社会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案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84年11月04 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巍山县南诏镇月华街4号,居民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李xx涉嫌故意伤害案。 事实和理由: 2014年06月24日,申请人因被李xx故意伤害向贵机关报案。
2014年06月25日,贵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并对李xx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李xx的家属积极与我协商解决此事,愿意为我垫付住院的相关费用,并对我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经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就此事进行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故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请予批准,谢谢! 此 致 大理市公安局 申请人: 赵 x x 2014年07月12日。
申请强制执行销案的方法: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④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⑤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2)合议庭评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3)裁定书送达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4)申请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2)、(4)、(5)、(6)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5)财产线索核查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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