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8号令)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等相关要求,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单位资质审核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申请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业主单位,其资质由省、市(州)二级环保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审核由省环保局负责;申请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资质审核由市(州)环保局负责。
原则上,对项目单位的资质审核不单独进行审批,其相关资质条件可纳入项目单位招标文件中确认。 二、各地环保局确定和审核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资质条件时,可根据各地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的有关基本要求,予以把握。
三、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第408号令的要求办理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从事任何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据我所知,处理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类证书的话只有这一种了,但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循环式准好氧填埋技术
日本最早提出了循环式准好氧填埋技术,垃圾层中空气的加入,使得填埋初期垃圾中有机物的好氧分解速度加快,在回灌的条件下,保证了填埋层中有充足的水分,即减少了垃圾渗滤液的排放量,又降低了垃圾渗滤液的污染强度。
目前,日本一般废弃物的最终处置场普遍采用的是准好氧填埋的结构,日本的工程实践充分证明了准好氧填埋的方式比较适合中、小型规模的垃圾填埋场。
2、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
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的发展基础是传统的卫生填埋技术,这项技术的核心是——通过有目的的渗滤液回灌控制系统,强化填埋垃圾中微生物的生物过程,从而加速垃圾中可降解有机组分的转化和稳定。
我们现在的垃圾处理设备技术已经远远的超出了日本、以色列。
处理垃圾费用不超出每吨70元,投资小,占地少,操作简单。因为国情不一样,日本和以色列的设备根本就处理不了中国的垃圾,就是处理垃圾也要分类,而且水分不能过大 ,而我们的技术垃圾不需分类,水分也没有过多的要求,处理垃圾量可因地区而定,不受限制,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各种排放指标都达到了国家环境监测标准,乃至欧盟标准,不是外国的月亮就比中国圆。
而是国家没有真正的关注国内的技术,不去关注就很难推广。要打破这一局面,主要还在个个地方领导,有这么好的技术为什么不去推广利用,而且利国利民。
等待你的评论。我们的设备不受场地限制。
垃圾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等几种方式。
垃圾填埋场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下的垃圾集中堆放场地,垃圾卫生填埋场因为成本低、卫生程度好近年来在国内被广泛应用。国内目前最大的垃圾填埋场是广州兴丰垃圾填埋场,日处理生活垃圾约7000吨左右。
垃圾填埋场一般采用分层覆土填埋的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理,堆积一层垃圾后再覆盖一层黄土,这样很容易降低垃圾的污染。
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包括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和污染物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程序。
中华人民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颁布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对垃圾填埋场建设的污染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该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将垃圾分成多种,由城镇垃圾,农业垃圾,固废垃圾,等等,各种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标准修建垃圾处理厂,如果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涉及到四个环境标准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8172-19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兴趣的话,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Wast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目 次前 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选址要求。
.3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4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7 运行要求。
.8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111 实施要求。
141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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