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查封申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高XX坐落于XXX市桥东区胜利北街178号神州嘉园X-X-XXXX号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高XX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于2011年6月22日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2011年6月1日
个人将欠款还清后,既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的。
一般法院解封房产有三种途径:
1、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保全申请人同意,法院为你解封。
3、案件审结,法院裁定解封。
申请书应提交解封房产所需的文件,并如实汇报情况和客观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扩展资料: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参考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