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翻版,或者说是一种新名称,就象剃头匠改称美发师一样。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是一种专门以调解为手段,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工作机构,其工作原则是依据《人民调解法》,加上工作人员丰富的社会阅历,为矛盾双方化解矛盾。功用主要在化解,不在于执行。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一点不同的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可以是商业化运作的一种服务单位,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隶属于当地司法部门,受司法部门的领导,其调解意见可以作为司法采信证据。而矛盾化解工作室如果属于商业化服务的运作,虽然政策是鼓励的,但在人民调解法中并没有考虑到调解工作的商业化怎么处理。
摘要:实践充分证明,在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今天,采取科学的、综合的、更加注重治本的犯罪治理方略,切实落实宽严相济、注重矛盾化解的社会政策,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犯罪的实际,是完全必要、切实可行的。
同时也表明,我们已经探索、并初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矛盾化解的正确之路。通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是我们的老话题;注重创新刑事审判工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我们的新课题。
只有理论上弄懂弄通,实践中才能做好做实。扣我的名字让我来帮你写。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性质,正确把握其发展规律及特点,正确选择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和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类型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可以说覆盖领域广泛,涉及门类众多。
比较受关注的有劳资纠纷、征地补偿、劳动就业、拆迁安置、社会安全、群体冲突等等。这些矛盾看起来五花八门,纷纭复杂,从深层次原因分析,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劳资矛盾。
近些年来劳资矛盾引发的事件频繁出现,“劳资博弈”正成为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焦点。其实,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在中国出现并不意外。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经之痛”。《劳动法》在很多私人企业、建筑行业、服务业等领域还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农民工这个群体在很多时候尚不能运用《劳动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往往采取“停工、拦车、跳楼、闹事、上访”等极端途径来引起领导、社会的关注来解决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二类:官民矛盾。官民矛盾历来是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只是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程度有所不同。我们党执政前后,在官民关系、干群关系上都曾有过很好的时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济,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创造了许多辉煌。
但必须承认,近些年来,官民关系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官民之间,芥蒂在增加,矛盾在扩大。主要表现在,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台一些维护本部门、本系统小集团利益的政策,损害老百姓利益,群众信访、上访、政府门前请愿等现象不断发生;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行贿受贿、买官卖官,侵吞国家财产,严重损坏了官员的社会形象,致使不少人形成了无官不腐、无官不贪的极端印象;一些官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不关心群众疾苦,听不见群众呼声,只知道傍大款,不为老百姓办实事,严重脱离群众,失去了群众的信任,仇官现象屡见不鲜。
第三类:贫富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
据联合国数据,201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将突破0.5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中国百万美元富翁家庭达111万户,世界第三;超过1亿美元的家庭达393户,世界第八。
但按世界银行每天2美元的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依然有1亿多。基尼系数超过0.4的警戒线,就表明社会处于可能发生不稳定状态。
随着近几年投机性投资行为的盛行,更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诚然,市场经济是利益差别经济,但不能听任利益差别无节制扩大,尤其不能任其超出社会所承受的范围。
否则,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的仇富行为会愈演愈烈。 第四类:阶层矛盾。
所谓阶层,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社会群体,每个阶层都有其独立的群体利益。勿庸讳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阶层,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等等。
这些不同社会阶层,在当今中国虽然都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只有分工职业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实际上,各阶层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的不同是明显的,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譬如:较高层次社会阶层的封闭性越来越强,而且正在逐渐固定化和模式化,并排斥较低层次的社会成员;社会垂直流动呈单向性特征,上下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逐渐呈现向上流动难、向下流动易的现象等等。
此外,在一线员工和管理者之间,垄断行业职工和竞争性行业职工之间,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之间,还出现了新的“三大差别”。 二、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的原则 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人们的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要冷静慎重,需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治旧控新。
治旧,就是治理“旧帐”,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等手段,逐年逐步化解疑难信访积案和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控新,就是控制“新帐”,通过抓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群众普法教育等工作,有效防范新矛盾。
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控新”作为主攻方向。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
新形势下矛盾表现在内容、层次和领域各方面,往往是经济矛盾、政治矛盾和社会生活矛盾相互交织,形成十分复杂的矛盾网络。因而,维稳工作光靠堵是堵不住的,要。
《化解社会矛盾之略》内容包括: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长效机制的思考、浅谈调解优先原则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调解制度实务问题探究、论法院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进路选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之成因及对策研究等。
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地方性知识中的民间调解与权利救济——宗村民间纠纷的个案研究论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视角下的司法行为延伸——诉讼与非诉调处对接与互动机制初探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济南中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路径选择试论司法良知与法院调解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机制的思考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对策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之我见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研究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调解制度构建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长效机制的思考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问题探析浅谈调解优先原则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调解制度实务问题探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关于深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发挥律师社会矛盾 化解作用的思考影响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理论思考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对策建议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适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探析——以ADR的视角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的样态及其解决机制的完善对我国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现状的成因分析坚持多管齐下狠抓“三个到位”全面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谈公证在“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论行政诉讼中协调机制的建立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把握治安调解艺术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下做好再审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从涉诉信访案件的行为瑕疵看公众权利的保护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和谐社会背景下涉诉信访制度的完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着力解决涉检群体性上访——对涉检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调查分析当前不服强制措施上访增多的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基层检察长接访制度的实证思考论法院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进路选择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和对策研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之成因及对策研究推进信访法治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济南市为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分析及对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研究试论如何破解农村群众上访的难题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犯罪引发群众上访原因分析及惩防措施认清信访本质 保障公民信访权司法实践问题研究构建济南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新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完善路径探析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构想——彰显国家责任、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基层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刑事被害人物质损失求偿权之救济民事检察申诉和解机制研究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浅析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能动司法问题的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合理运用民事检察建议 促进民事检察工作更好发展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其他相关问题研究济南市城乡结合部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思考古代“息讼”法律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流动人口犯罪不容忽视——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区流动人口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的分析恶势力犯罪调查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现状及对策农村流出人口管理现状及对策刍议行政执法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流浪乞讨现象救助管理的实践探讨贯彻监管工作“首要标准”的几点思考行政物质帮助与弱势群体论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的理论解析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规制引论——从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植切入网络“悯弱”舆论的价值偏离与回归中国语境下的网络草根啸聚——以涉警负面舆情为研究视角。
作为基层法院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且肩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如何正视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如何创新社会管理?又?是我们基层法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案件的做法及指导理念着手调研,认为基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上的作用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重,而在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上,人的因素是关键、司法理念是动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即要转变观念,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转变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学习意识,以制度激励作保障;健全巡回审判、诉调对接、执行联动及执行救助、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加快,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凸现。
中央政法委审时度势,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证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基层法院来说,既是任务,更是一种历史责任。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与群众联系最多、最密切,接触群众诉求最直接。
近几年来,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人民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的做法和指导理念进行调研,并在辖区乡镇进行走访调查,认为基层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健全机制。
一、转变“五种观念”,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 (一)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1995年至2005年期间,我们的多数法院以法官办案多少来衡量其业绩或评先授奖的依据,忽视了案件处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与地方党委的大局相结合,不注重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缺乏透过案件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就案办案,做工作草率或不愿意做调解工作,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党群、干群矛盾加剧。
后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教育活动,这种一味追求办案率的做法有所改变,但在坚持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认识仍不到位。作为法官,要明确是党领导的人民法官这一定位,就有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
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法官就要围绕这一精神,做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群众诉求的争执症结,多做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对行政相对人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地解释、说服工作,使矛盾及时化解。 (二)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
诉讼法规定了立案、送达、举证期限及审理程序,有些对基层法院来说有时过于教条,案件当事人疲于奔波诉讼,耗时耗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就拿龙陵县来说,龙陵地处边疆山区,交通和通信滞后,由于法官缺编,只有一个乡镇法庭,群众打官司最远的160多公里,如往返县城诉讼一案就得三次以上,财力物力耗费较大。
可以采取巡回受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多样性、简便的传唤方式和灵活的举证时限,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解决途径上,可以实行庭前调解、送达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2010年龙陵县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发回重审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就是法官抛弃重审案件的框框条条,深入案发地调查、走访,分别同当事人在其家中火塘边面对面座谈,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就地开庭调解了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家族人身伤害纠纷,开创了龙陵法院刑事重审案件调解的先例。
笔者认为,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前提下,法官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能动司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
公证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一般而言,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法院都存在经济、文化落后、民间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这就决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局限于审限内结案,群众涉诉的案件不能够快速审理,将会出现不稳定的事件发生。
为此,在立案审查环节上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快速送达文书;在审理环节上要快调查、快取证、快通知,有的案件视缓急轻重及时提前介入,该财产保全的及时保全、该证据保全的及时保全,对双方愿意调解的应予以速裁;在执行环节上要快速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做好有义务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及时采取。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尽量缩。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因此,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效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
以近3年为例,永城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200起,占案件总数的5%。由于以前农村在分宅基地、土地时方法简单,缺乏科学、公开、公正的机制,容易引发诸多涉法涉诉事件。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近3年来,永城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1000起,因离婚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450起,赡养老人纠纷51起。
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近3年来,永城市法院处理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纠纷310起,工伤事故纠纷120起。
社会治安引发的矛盾。去年永城市审结的89件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就有25件,占28%。
伤害案件18件,占20%。抢劫和抢夺案件14件,占15.7%。
对抗矛盾容易转化难以平息。在个人利益驱使下,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冲突,得不到及时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
历史遗留矛盾时间长、跨度大难以突破。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多种多样,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跨地区和部门,有的缺乏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依据,处理、协调难度较大。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认真排查摸底。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的大排查。
坚持边排查边分类整理,建立台账,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逐案件讨论研究。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措施得当。
扎实调处化解。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财物上舍得投入,花钱买平安、全力抓稳定。
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中,探索各种调解方法,力促矛盾化解。 强化督促检查。
健全领导督查、跟踪督查、会议督查机制。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
解决群众诉求。各部门和基层各社区(村),在社区、村“两委”会推荐政治素质高、群众威望好、熟悉法律政策的优秀村(社区)干部担任信访代理员。
健全完善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方霞)。
认真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是新形势下**对 公安政法系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也是全 面推进公安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体制、机制转型及利益格局的调整, 社会矛盾的多发、多样及复杂化, 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 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 因此,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便成了解决社会和谐的源头性、基础性行动。
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 伍, 也是极易产生社会矛盾的领域, 如何立足本职工作,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工作是 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如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贯彻**的决策部署?我们认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认识, 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 不断加强和改革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全力提升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积极顺应时代潮流和回 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为此,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基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提出如 下几点看法、做法。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矛盾化解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 , 社会管理创新是交管工作的动力 , 公正廉洁执法是交 管工作的根本。
我们大队高度重视“三项重点工作”, 把“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推动工作进 步发展的重要载体 , 成立了以大队长为组长的“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 , 全面负责此项工 作的开展 , 确保各项部署和任务落到实处。在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中 , 经常召开办公会 , 及时提 出各项工作方法和意见 , 分析不足之处 , 查找薄弱环节 , 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 , 制定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步骤来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的相关措 施和工作机制 , 着力解决制约交通管理工作长远发展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 促使各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朝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二、多措并举,化解社会矛盾,推动警民关系的进一步和谐 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我大队高度重视社会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 , 狠抓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化解; 重点执行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一增两减三个 10%”的要求, 进一步增加教育量,减少处罚量,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 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消除在萌芽状态。1 、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案和政协委员建议。
这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 更因为人大代表提案和政协委员建议是代表委员们在广泛调研的基 础上提出的,集中反映了民情民意,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要做到有案必复, 主动上门与代表 委员们仔细沟通, 尽量创造条件解决问题, 确保了答复率和满意率都是百分之百。 因此我大 队连续几年被县人大,政协评为提案答复先进单位。
2 、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 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 坚持“开门接访、主动约访”,继续推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努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上访户的问题 , 使信访积案“案结事了,停访息诉”。
我大队积极组织开展信访案件特别是 积案的排查清理和妥善化解 , 实行大队领导包案制 , 逐案确定办理人员 , 明确办理意见 , 落实 办理责任 , 督促限期办结 , 同时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大队督促各部门深入各镇 ( 乡、街道 ), 对历年来在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和交通管理等方面存在不满情绪的人群进行 调查摸底,并将调解平台前移,设立来访群众接待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以来,我大队已破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 起,调解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20 余 起。 大队五年前创立的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已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最大限度 地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当事人在交管部门和法院之 间的来回奔波, 方便群众行使诉讼权, 提高事故处理工作效率, 促进事故处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加快了事故的调处速度,减少了事故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下一步 拟在大队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室。 3 、深入推进“大走访”爱民实际活动。
开展辖区“五进”活动,深入街道、社区、村 组、学校、企业,走访重点人群,重点联系帮扶对象,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建立有公安交警特色的“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长效机制,树立公安交警的亲民爱民形象, 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真正理解交通安全靠 大家,切身感受交警的工作艰辛,目前已开展五进活动 10 余次,发放宣传资料 5000 多份。
4 、强化窗口意识,亮化窗口形象。加强服务窗口单位建设,强化车驾管、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服务措施, 简化办事流程, 严格落实服务承诺事项, 切实做到“一 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 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
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
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
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
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
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
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
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