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工作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值班人员接到求助电话要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报告,迅速组织人员赶往现场,保证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加强物资保障。该局除固定一辆保障救助专用车外,还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车内准备有棉衣、棉被、食物、常用药品等,确保能够及时施救,不发生冻死、冻伤情况。
实行巡逻救助。针对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流浪乞讨人员求助难度大的实际,该局实行了恶劣天气和夜间巡逻救助制度,救助车坚持每天巡逻至深夜。
1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
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
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
4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1 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
2 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2。
3 受助人员——指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2。
4 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求(受)助人员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者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5 甄别——指救助管理机构经过核查求助人员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求助理由等情况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救助条件,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
2。6 救助条件——指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救助的标准。
2。7 不予救助——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的情形。
包括:(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2。
8 不予救助通知书——指载明求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不予救助的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
9 直接救助——指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先予救助然后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2。
10 护送来站求助——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情形。 2。
11 协作救助——指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单个救助管理机构无法独立完成救助服务的全部内容,需要其他救助管理机构协助配合的情形。进行协作救助的有关机构应当协商确定救助方案,确保受助人员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2。12 协作救助返乡——指对于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返乡途中必经并停留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由其自行完成返乡过程的情形。
2。13 协作救助入站——指对于采用协作救助返乡方式的受助人员,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入站手续的情形。
2。14 跨省接送——指跨省救助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2。15 特殊饮食需要——指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2。16 擅自离站——指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办理离站手续,自行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7 放弃救助——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愿申请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8 终止救助——指受助人员具备以下情形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服务,要求其离站的情形。
包括:(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2。
19 终止救助通知书——指载明受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终止救助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
20 接送离站——指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将其接(送)回的情形。 2。
21 安置——指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有关机构予以供养的情形。 2。
22 隔离——指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防止造成传染或者对其他人的滋扰、伤害。 2。
23 定点医院——指有关部门指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的医院。 2。
24 观察——指救助管理机构为方便观察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和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亡、疫情传播而实施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2。
25 观察区——指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随时响应的特殊管理区域。观察区内提供特别的生活照顾和护理。
2。26 简易服务——指救助管理机构针对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帮助,无需其他服务项目的受助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2。27 交接——指与公安、卫生、城管、受助人员的亲属或者单位、其他救助管。
2003年6月**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健全机制,靠实责任,着力构建科学高效的工作格局。
市、县区注重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将救助管理纳入治安群防网络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由社区治保员负责治安巡查,发现流浪人员时,通过电话将采集信息及时传送到市民政局求助热线或110报警中心,市民政局接到报告或110指挥中心通知后,在第一时间指令相关属地救助机构,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劝导救助,从而形成了市、县区、街道、社区相结合的立体式、全方位救助网络,提高了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建立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市、县区互动,条块结合的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由市救助站负责天水籍以外的流浪人员救助,各县区负责流入本县区的天水籍流浪人员救助,避免了救助机构相互扯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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