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式一 (为了帮助您顺利起草好公司的章程,并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我特地起草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样式供您参考。
本章程样式中宋体字为章程样式的内容,括号中的楷体字为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要求,请您务必通读公司法和详细阅读了解本参考式样后,再动手起草您公司的章程。 )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XXXX有限公司 (注:企业名称一般应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征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不同企业的字号不得相同。 ) 第二条 住所:XXXXXXXXXXXXXXXX(住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企业首脑机构的所在地,应标明路名及门牌号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纺织机械的制造和销售。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本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本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全部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也可全部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等共同出资组成,但机关法人中,**明令禁止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也可与法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股东数额必须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有: (一)常州市华力机械厂 注册号:13791080-5 住所:常州市临江区天山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军 (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 注册号:17896621-4 住所: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平 (三)常州市机械技术研究所 证号:[93]6985 住所:常州市长宁区黄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陆宁克 (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逐一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和现住址,如“周红军、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2040530618041,住址:常州市兰陵路12号”)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股东在公司范围内可以充分享受权利,也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
在制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时,您务必全面、认真的阅读公司法,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表述得更全面、合理。我们在这里列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供您参考)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 二、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 三、股东有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 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六、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股东享有质询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 八、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出资的资产转让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九、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 十、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一、股东享有共同定制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十二、股东享有告诉权和起诉权,在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或向行政机关举报揭发; 十三、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取得公司因解散经依法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二、股东有参加股东会议并执行股东会议的义务; 三、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六、股东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七、股东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巨野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一览表。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