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哪些情况会影响个人信用及信用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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