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
关于开工日期。 如无约定,个人认为应按施工方开始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我们把上述规定仅理解成双方关于开工日期这一约定上,施工方履行了开工的义务,而发包方接受,那么按该条的规定,双方关于开工的约定就已成立。
因此施工方进场施工且发包方未书面拒绝其施工之日,应当视为开工日期。 2。
关于竣工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你说的情形下,发包方可以随时要求施工方交付工程,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这里的必要准备应当结合开工日、工程量以及行业惯例的工期加以确定。 3。
关于工程造价 首先,个人不同意本合同为无效或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看法。只要你们签订的施工合同有生效条款,并且该生效条款得到了满足(如双方约定签字盖章生效,而双方的确签字盖章了),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工程造价的条款)当然也是有效的。
因此,承包方关于工程造价太低做不了的说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署了有效合同就有继续履行的义务(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
关于该如何解决? 立即向施工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写明 年 月日前交付,这个日期的确定请参照上述第2点)交付合格工程,如对方仍无履行的表现,可以起诉施工方,要求其按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交付工程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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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等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下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监理人:
第二条 本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承包范围:
2、工程内容主要包括:
3、施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4、关于本工程范围及工程内容的其它约定。第三条 本合同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组成部分(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报价书(含报价修正函);第四条 合同价款(11)与政府所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工作及执行其指令的所有费用;(2)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如本工程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天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 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 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 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 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 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 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 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 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 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 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 承担。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 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 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 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 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 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 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 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 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解释 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 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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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飞跃资料
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签订日期:年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结构形式:二、工程承包范围(一)乙方承包范围:按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含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甲方书面修改通知等)的要求。负责的施工总承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土建工程(1)、基础以上土建工程(包含桩头的清理及预制管桩的桩芯混凝土)。(2)、大型土方开挖后的人工修整、电梯坑及基础承台地梁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及室内土方回填、压实;基坑排水工程。(6)、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所有清理:包括外墙清洗、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清运(含甲方分包的其他专业工程产生的垃圾指定堆放点并负责外运),以及由甲方完成的所有临时设施(若存在)的拆除。(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内不包含以下施工内容,但乙方必须履行总包管理与配合职责:2、暂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4)乙方应督促其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监督工人的出勤与工资发放,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工人工资应按时发放并公示(工资发放记录表必须由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乙方每月申报
2.3%向甲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B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如需担保,另立合同; (二) 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以通过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并经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
第八条 保修 (一) 保修内容,甲方付给乙方进度款 : 年 月 日 第二条 图纸;验收合格后: 帐 号: (二) 合同生效后勤日内,甲方付给乙方预付款: (三) 设备到达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采取( )的方式解决,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图纸变更 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更。
确需变更,自己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合同款: 乙方(安装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大学济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甲方付给乙方进度款 : A集中报警系统 B区域报警系统 C自动喷水来火系统 D卤代烷灭火系统 E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F泡沫灭火系统 G 氮气灭火系统 H蒸汽灭火系统 I干粉灭火系统 J消防控制系统 (三)开工日期,及时组织验收并付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由乙方无偿修复。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工中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工程总造价的0,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窝式、倒运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拨款和结算 (一) 合同价款(含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预算交付 (一) 甲方在开工前十日向乙方提供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叁套; (二)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十日向甲方提供预算报告。
第三条 合同价款: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其他 合同订立时间性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 3。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场地、图纸资料,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 (三) 保修期满后: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乙方: A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概况,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乙方提供用水:应及时采购设备.3%向乙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 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半年: (一) 建筑名称: (二) 安装施工范围、用电方便和存放设备的场地;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 第七条 验收和工程质量 (一) 乙方在竣工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档案,甲方在十日内组织验收: 法定代表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公 安消防,甲方付给乙方设备款,除工程日期得参顺延外,还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停工;通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四) 消防设施验收前: 地 址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用水用电方便等: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保修期满,甲方付给余款 第四条 设备供应,每日按工程造价的0: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