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要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采取重点防控,使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工厂、进市场,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要认真研究参与传销人员的心理特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把握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宣传工作指导思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宣传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构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长效监管机制,突出重点,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广大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和直销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宣传工作重点内容(一)定期向社会公布警示提示、典型案例,分析传销惯用手法、揭露传销欺骗本质,帮助群众提高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二)围绕传销刑事入罪工作,对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集中宣传,形成强大声势。
(三)配合“迎国庆60周年”开展的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对传销活动相对集中地区和传销人员流出流入较多地区,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四)会同教育、公安、劳动等相关部门,针对大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结合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居(村)民和外来人口的宣传教育力度。(六)加强《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宣传、政策引导,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和意识,指导直销企业加强对直销员的教育和直销活动的规范。
三、宣传形式(一)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加大宣传力度。(二)积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采取专家连线讲座或访谈、宣传短片、网上调查、网上签名、公益广告、发布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宣传。
(三)组织开展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知识问答、专家讲座、志愿者签名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帮助群众提高识别防范能力。(四)采取张贴宣传海报、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知识,揭示传销的特点、手段、欺骗本质和严重危害。
(五)采取座谈会、约见等形式,向直销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四、宣传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保障经费支持。
(二)形式多样,务求实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各种现代信息手段和宣传资源,尤其是注重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以更加通俗易懂的文字影像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形式、多角度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研究参与传销人员的特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切实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结合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宣传,切实抓好以“防”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采取重点防控,使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社区、进乡村、学校,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向校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渗透蔓延,从源头上打击传销违法活动,营造防范、抵制和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硬任务, 切实做到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群防群控。
(一) 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为重点内容,加大宣传 教育力度,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进工厂、进 市场宣传活动,有效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社区、校园和西部渗透 蔓延。 (二) 与公安部门一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 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网络。
严厉 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在准确打击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同时, 深人排查和化解矛盾,做好对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等善后处置 工作。
(三) 抓紧完善以传销违法人员、案件信息库为重点的禁止传销 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国工商系统信息共享,加大对传销组 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监控力度,加强流人地和流出地监管,实施精确打击。 (四) 促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协调机 制、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
继续大力推进 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 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群防群控,齐抓共管。
传 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任何人都 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