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税收优惠政策简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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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0 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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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免税(二)农业产品1、一般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三)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七)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①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③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

2.请教: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征收 。

3.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分税种,分税率和税额优惠

1. 增值税(流转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 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呢

税务机关应该从以下几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吃透”政策。

组织业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学习,做到认真研究政策,准确掌握政策。二、严格政策执行。

经常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三、强化政策宣传。

大力宣传税收政策。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共平台、广告媒体LED屏及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发放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渠道,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严把减免税审核关。牢固树立依法落实税收减免也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全新观念,严格依法加强减免税工作,坚决制止越权减免或不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

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并逐月登记造册,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享有政策规定应有的优惠。

5.所得税减免政策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新办企业享受的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已取消(原已审批的可按过渡期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完毕)。

2、详细可参阅执行“财税[2008]001号”文第5条: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营业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城建税优惠、房产税优惠等。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 1、免税 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免征某种税收的全部税款的规定; 2、减税 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免征某种税收的部分税款的规定; 3、退税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已经征收的税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 4、优惠税率 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或者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收,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 5、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6、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免征额的,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部分征税; 7、缓缴税款 纳税人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推迟缴纳税款; 8、其他 如税额扣除等。

7.地税优惠政策申请报告怎么写

减免税申请报告的写法并无固定格式,只要把减免税的申请内容写清即可。

一般内容可以包括: 1.标题。如“关于享受。

税收优惠的申请报告”、“关于申请免征。

税的报告”等等。

2.行文对象,即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可以写“**国家(或地方)税务局**分局”。

3.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等, 4.企业实际情况。

这里。主要说明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具体情况。

比如,享受条件中有残疾人员数量要求的,则可写明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员的数量。又如,需要销售收入条件的,则可以写明销售收入指标。

总之,写清符合享受条件的各项指标。 5.相关法律依据。

比如,“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税”。一般写明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文件字号、法律条款。

如果这些内容确实无法取得书面文件的,也可以就大致内容简要的写上一笔。 6.申请内容。

也就是提出申请要求,如,“根据这一规定,我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享受免征**税的优惠政策。望予批准为盼。”

7.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及日期。

8.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 一、从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一)统一税收政策管理权限。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国家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规或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时,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事项,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资源环境类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减免权限,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以安置人员、解决就业等为条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环境类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严禁违规对排污企业减免或缓征排污费等。

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擅自调整企业缴费基数。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除**统一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支出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等价格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开发园区、欠发达地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二、认真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财税政策底数,为规范财税政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重点清查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影响公平税负、公平竞争,阻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内容;二是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否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5年3月31日结束。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自查清理。

要对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逐项清理核实,如实填写《税收等优惠政策统计表》(附件1)。 在专项清理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继续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市和省直部门须逐项列示并说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排查现行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2015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本部门专项清理自查报告、保留政策说明及相关统计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由省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三、构建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结合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评估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项目立项与减免审批制度,强化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逐级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税收等优惠政策应当明确执行时限,原则上到期停止执行;确需延续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准后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要设定政策终止时限。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优惠政策一律取消。

从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要及时完整公开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逐步实现优惠政策制定、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

9.如何评价 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

3.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原则。在工作推进上,坚持明确范围、上下联动、分类规范、依法公开等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

在责任划分上,坚持“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4.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总体规定,一是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依据**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文件(含经**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等。

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逐步加以规范。

5.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主要步骤及时限要求。一是制定方案。

2015年1月15日前,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落实工作措施。二是全面梳理。

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三是认真清理。

对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按程序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将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 2014年全市(含所辖县、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主要困难及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等。

四是督促检查。2015年3月1日前,各市财政局完成对本市和所辖县(区)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6.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由财政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定期评估,并按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对各地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7.认真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扎实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同时,要按照**、**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支持小。

10.2016年国税减免有什么政策

国税减免政策 一、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一业务概述 享受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货物清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在此项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以后年度继续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15日后开始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

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②确定备案意见。税政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在CTAIS系统中予以确认。

依据决定另行制作一份备案回执返还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⒋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将《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及《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进行文书销号处理。

二、销售古旧图书 一业务概述 享受销售古旧图书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备案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货物清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在此项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以后年度继续发生业务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15日后开始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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