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绩效考核,是指设计若干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对法院的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效果所进行的评估和考核,是保障并促进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有序运转,实现法院各项管理目标所必须进行的一种管理行为。
如何进一步推进法院绩效考核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联系基层法院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院绩效考核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准确和客观,是否与其实际情况相一致,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因此,应按照“分层分类、量化细化”的原则,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绩效考核无法运用传统的经济量化指标实行绩效考核。因此,法院应当依据当前审判职能的专业性质按照全面性、针对性、操作性、适应性的原则设定考评指标。
1.全面性。科学合理的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力求覆盖法院全部岗位工作,无论其岗位工作性质如何,考核指标均能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考核,不失偏颇,并在操作过程中,运用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保证考评指标体系的相对公正性,使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处于公正、公平的平台上实施考评,实现对干警履职情况的综合考评。
2.针对性。科学合理的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切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体现基层法院工作的性质、对象和特点,并能有针对性地对所有干警在一定周期内的典型工作进行具体分析与考评,体现法院干警在考评周期中的不同履职情况、工作成效,为法院管理需求提供依据。
3.操作性。基层法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不可能像其他行业一样进行完全的量化考核,无论是对业务部门,还是对后勤部门,考核指标设计都必须力求明确、实用,便于考核对象和考评者操作,而且要求评判用语精练,力避歧义,因为这关系到考评的效果。
这是对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要求,也是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的重点和难点。 4.适应性。
法院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决定了基层法院职能及岗位职责将会适时进行调整,而相对于基层法院岗位职责的变化,考核指标应能根据工作变化作相应调整,并能不断地细化,保持相关指标的延续性,确保考核指标体系在应用中能适应工作变化的需要。 二、法院绩效考核设计指标应达到的要求 1.考核指标要强调科学性。
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对于干警素质要求各不相同,只有根据具体职位的特点,科学地选择考核指标合理地组合,才能有效避免干警考核中的“失真失实”问题。 2.考核指标要突出实效性。
考核要坚持绩效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作为了解和评价干部的主要依据,着重考核干警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3.考核指标要体现适用性。
指标的设定要考虑全面性,要通过长期量化考核分析,描绘出干警的成长曲线,为干警选拔、交流、培训提供依据。 三、完善法院绩效考核的对策和建议 要使绩效考核切实发挥应有作用,法院应根据绩效考核有关精神并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在考核组织、考核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大量化指标,减少人为因素,增强绩效考核的实效性,使工作绩效的“考和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双刃剑”作用。
1.选择有效考核方法,确保绩效考核实效。绩效考核的方法很多,目标管理法、主管述职评价、分级法等都是绩效考核常用的方法。
每一种绩效考核模式与方法都反映了一种具体的管理思想和原理,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不同的模式方法又都有自己的局限性与适用条件。在具体应用中要针对不同的考核层面和法院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项工作不能度量它,就不能管理它。所以,尽可能地使考核指标量化是提高绩效考评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2.加强有效沟通,保证绩效考核实效。沟通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绩效考核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多由于沟通不畅造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绩效管理工作的成败取决于沟通。
因此在绩效考核的各个阶段实行有效沟通十分必要。在设计阶段的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了解干警的要求和想法,减少考核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在考核实施过程中的进行有效沟通,既可以为做好考核工作打好基础,又可以在考核过程中通过与干警面谈,了解干警的工作业绩和工作困难,做到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考核结束后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使干警了解组织对自己的评价,以便发扬成绩,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效益。
法院对干警的绩效考核只是管理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考核的目的不是止于考核结果,是绩效管理的开始,绩效考核的终极目标是提高干警的工作绩效,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3.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增强绩效考核的严肃性。
绩效考核管理,是一把“双刃剑”,其效果最终要体现在考评结果上,才能真正实现绩效考核的目的。法院应当打破“平均主义”思想,通过考核,更加清楚地了解干警的优势与不足,奖优罚劣,体现出不同绩效的价值,严格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切实调动干警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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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是指设计若干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对法院的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效果所进行的评估和考核,是保障并促进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有序运转,实现法院各项管理目标所必须进行的一种管理行为。
如何进一步推进法院绩效考核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联系基层法院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院绩效考核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准确和客观,是否与其实际情况相一致,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因此,应按照“分层分类、量化细化”的原则,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绩效考核无法运用传统的经济量化指标实行绩效考核。因此,法院应当依据当前审判职能的专业性质按照全面性、针对性、操作性、适应性的原则设定考评指标。
1.全面性。科学合理的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力求覆盖法院全部岗位工作,无论其岗位工作性质如何,考核指标均能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考核,不失偏颇,并在操作过程中,运用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保证考评指标体系的相对公正性,使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处于公正、公平的平台上实施考评,实现对干警履职情况的综合考评。
2.针对性。科学合理的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切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体现基层法院工作的性质、对象和特点,并能有针对性地对所有干警在一定周期内的典型工作进行具体分析与考评,体现法院干警在考评周期中的不同履职情况、工作成效,为法院管理需求提供依据。
3.操作性。基层法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不可能像其他行业一样进行完全的量化考核,无论是对业务部门,还是对后勤部门,考核指标设计都必须力求明确、实用,便于考核对象和考评者操作,而且要求评判用语精练,力避歧义,因为这关系到考评的效果。
这是对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要求,也是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的重点和难点。 4.适应性。
法院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决定了基层法院职能及岗位职责将会适时进行调整,而相对于基层法院岗位职责的变化,考核指标应能根据工作变化作相应调整,并能不断地细化,保持相关指标的延续性,确保考核指标体系在应用中能适应工作变化的需要。 二、法院绩效考核设计指标应达到的要求 1.考核指标要强调科学性。
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对于干警素质要求各不相同,只有根据具体职位的特点,科学地选择考核指标合理地组合,才能有效避免干警考核中的“失真失实”问题。 2.考核指标要突出实效性。
考核要坚持绩效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作为了解和评价干部的主要依据,着重考核干警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3.考核指标要体现适用性。
指标的设定要考虑全面性,要通过长期量化考核分析,描绘出干警的成长曲线,为干警选拔、交流、培训提供依据。 三、完善法院绩效考核的对策和建议 要使绩效考核切实发挥应有作用,法院应根据绩效考核有关精神并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在考核组织、考核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大量化指标,减少人为因素,增强绩效考核的实效性,使工作绩效的“考和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双刃剑”作用。
1.选择有效考核方法,确保绩效考核实效。绩效考核的方法很多,目标管理法、主管述职评价、分级法等都是绩效考核常用的方法。
每一种绩效考核模式与方法都反映了一种具体的管理思想和原理,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不同的模式方法又都有自己的局限性与适用条件。在具体应用中要针对不同的考核层面和法院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项工作不能度量它,就不能管理它。所以,尽可能地使考核指标量化是提高绩效考评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2.加强有效沟通,保证绩效考核实效。沟通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绩效考核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多由于沟通不畅造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绩效管理工作的成败取决于沟通。
因此在绩效考核的各个阶段实行有效沟通十分必要。在设计阶段的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了解干警的要求和想法,减少考核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在考核实施过程中的进行有效沟通,既可以为做好考核工作打好基础,又可以在考核过程中通过与干警面谈,了解干警的工作业绩和工作困难,做到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考核结束后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使干警了解组织对自己的评价,以便发扬成绩,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效益。
法院对干警的绩效考核只是管理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考核的目的不是止于考核结果,是绩效管理的开始,绩效考核的终极目标是提高干警的工作绩效,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3.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增强绩效考核的严肃性。
绩效考核管理,是一把“双刃剑”,其效果最终要体现在考评结果上,才能真正实现绩效考核的目的。法院应当打破“平均主义”思想,通过考核,更加清楚地了解干警的优势与不足,奖优罚劣,体现出不同绩效的价值,严格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切实调动干警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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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法院政治处主任陈世路2010年是河北省法院系统的全面深化管理年,借此东风,法院绩效考评体系的建设也如火如荼,作为基层法院,青县法院的绩效考评机制也已经全面运行。
不可否认,绩效考评机制在提高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笔者发现,该机制在运行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绩效考评机制的效能。下面,笔者从自身工作的角度出发,谈几点自己的思考。
一、现阶段绩效考评机制的运行方式纵观现阶段绩效考评机制的运行方式,主要为量化考评。笔者在收集参考邻近兄弟基层法院有关考核方案后发现,他们大多采用量化的形式进行考评,即将业务部门及法官的办案数量、质量(上诉率、发还改判率、调解率、申诉率、法律文书差错率及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效率、调研成果等内容分别设置一些指标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对业务部门及法官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以此来作为考评的依据。
而在制定具体考评指标时,各个法院都会根据每个业务部门的工作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即每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其考核评价标准不同,目标任务也不一样。
二、现阶段运行方式的问题(一)考评指标的确定无法保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量化考核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工作岗位,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缺乏统一性、精确性和可比性,因为指标的确定无法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办案数量为例,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立案、执行与审判之间都没有可比性,而设立不同的指标、不进行横向比较又无法体现出各个部门及法官之间工作质量与效能的差距;同时,这些指标也无法体现个案中的工作量,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案件审理过程和审判资源利用的多样性,即使是同一个法官办理同一案由的案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都不可能完全相同。
又如,在案件质量方面,通常为了考核法官的办案质量要设置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调解撤诉率等一系列的指标,对此,笔者认为,这些指标都不能完全反映出法官办案的质量,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也许100个上诉案件中也没有一个错案,而不上诉的案件中却未必没有错案。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可能用某些指标来统一衡量,也就是说,不能采用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方法。
(二)信息采集无法做到统一、精确目前,在考评中采用的信息一般有两个渠道,一是取自立案庭的各种报表,二是取自各个业务庭的报告。这里就出现了信息采集的误差。
以青县法院为例,在审判管理中存在两个平行的管理体系,即以涵盖审判实务、绩效考核、案件评查、档案管理、督促奖惩的实体管理体系和以本院局域网为核心,涵盖远程立案、网络办公、案件归档、文书制作、信息录入的网络管理体系。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立案庭的信息主要来自网络,业务庭的信息主要来自实体,由于这两个体系在运行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两条平行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个别庭室的信息录入不及时,造成造成实体信息与网络信息的脱节,经常会出现两者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没有完全体现法院自身特点现行法官考评制度仍带有相当的行政化色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化,在每年的年度考核中,都是按照公务员的那标准进行,通行的做法是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由法院政工部门于年终前,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公务员年度考评登记表》下发给法官,由法官按照德、能、勤、绩几个方面进行总结,自我自行填写,然后由分管领导或临时的考评小组填写考评意见,送归个人档案,即完成年度考评工作,从此年复一年,再无下文;二是考评结果的利用简单化,法官考评结果使用范围较窄,主要用于评先评优,没有充分运用于对法官的监督、管理方面,例如,现在法官等级评定中仍然只要求具备公务员考评连续合格的结果,而对绩效考评的结果不作要求,使得绩效考评应有的价值没能利用和体现出来。(一)设制合理的考评内容和标准法官考评的内容和标准,是建立法官考评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它所解决的是对法官考评什么及其依据的基本问题。
针对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考评内容和标准应该怎样设制才更合理,更能完整、客观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职业素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标准的把握应主要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入手。2、业务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能力:一是公正司法的能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恪守中立和独立,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二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活动是全面反映法官法律水平和审判实务能力的核心环节,法官应当具有驾驭庭审的能力,围绕庭审争议的焦点,有条不紊地组织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娴熟地运用诉讼法证据规定和证据规则,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及时认证,庭审语言规范、简明扼要,程序合法;三是调解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管理,客观公正评价我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司法行为和司法业绩等基本状况,为院党组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规范适用、注重实绩、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
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不合格事项,均不在本年度绩效考核之列。 第四条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记分方法。
公共绩效分值30分、业务绩效分值70分,关键事项绩效加(扣)分。 第五条根据司法人员职业化要求,绩效考核对象为本院在编的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共五类。
借用人员、聘用人员、试用期人员,转岗、晋升、降职等特殊阶段员工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公共绩效的考核 第六条司法人员公共绩效指标包括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劳动纪律和参加集体活动,共计绩效分值30分。
具体分配为: (一)政治素质指标(7.5分),由政治部干部科考核提供; (二)廉洁自律指标(7.5分),由监察室考核提供; (三)劳动纪律指标(7.5分),由政治部干部科、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考核提供; (四)参加集体活动指标(7.5分),由机关党委、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等组织者考核提供。 第三章法官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七条法官(在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包括执行员)业务绩效依据执法档案。
法官(执行员)的业务绩效由各种“率”之和(分子数)、庭审质量得分和法律文书质量得分构成,共计70分。率由研究室提供,庭审质量顺序和法律文书顺序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提供。
率要求高的为正数,要求低的为负数,在计算时将负数的乘以20。审判公正、效率、效果分别计算,审判公正指标率之和乘以3,效率指标率之和和效果指标率之和分别乘以2.5,将乘后的公正、效率和效果率求和再除以考核的指标数为率的指标得分。
对法官根据率得分高低从l开始排列出顺序。庭审质量得分和法律文书质量得分分别乘以1,以得分高低从l开始排出顺序。
将每名法官的率、庭审质量和法律文书质量根据得分排出的顺序数相加,以数最小为第一,依次排序后,进行最后计算,得绩效总分,标准为: 前10%为优秀,得90一100分;后5%为合格,得60一79分;其他的为良好,得80一89分;出现特殊严重问题的,评为需改进,得59分以下。 第四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八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业务绩效依据执法档案。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业务绩效分数由执法情况得分、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得分构成,总分分别为70分。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执法情况排列的顺序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提供。
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由研究室提供。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执法情况得分,根据执法情况排列的顺序进行计算,标准为: 前10%r为优秀,得90一lOO分;后50A,为合格,得60—79分;其他的为良好,得80—89分;出现特殊严重问题的,评为需改进,得59分以下。
计算时,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分别乘以20取分子作为负数和前项求和得绩效总分。 第五章司法瞀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九条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业务绩效指标分为行政能力指标、工作态度指标和工作业绩指标。
行政能力指标包括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品质等;工作态度指标包括团结、敬业、务实、创新、服从等;工作业绩指标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完成效果等,共计70分。 第十条司法警察和各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评按该部门在省法院年度目标考评的名次来确定排序;出现名次并列的情况,按该部门目标考评实得分数占部门总分数的比例高低来确定排序。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
具体由宣传科提供。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业务绩效指标、标准和考核方法等,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务必达到如下比例要求: 前lO%为优秀,得90—IOO分;后5%为合格,得60—79分;其他的为良好,得80—89分;出现特殊严重问题的,评为需改进,得59分以下。 第六章领导层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十三条主管院领导的绩效得分为分管部门所有人员的平均分;院长的绩效得分为各主管院领导的平均分。
第七章关键事项绩效的考核 第十四条关键事项加、扣分在公共绩效和业务绩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关键事项加分为个 人的,个人加分;集体的,集体内全部人员分别加加分事项所得总分。
第十五条荣誉或表彰事项 (一)国家级荣誉加绩效分值10分; (二)省级荣誉加绩效分值6分; (三)市级荣誉加绩效分值4分。 上述事项由政治部宣传科考核提供。
第十六条调研、宣传事项、凋研文章发表、获奖和宣传稿件刊发、新闻媒体播报,作者或承办人按级别得应加绩效分值: (一)调研成果加分按当年省高院对各中级法院年度综合工作考评的相关加分规定执行。具体由研究室提供; (二)新闻发稿加分按当年省高院对各中级法院年度综合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青县法院政治处主任陈世路2010年是河北省法院系统的全面深化管理年,借此东风,法院绩效考评体系的建设也如火如荼,作为基层法院,青县法院的绩效考评机制也已经全面运行。
不可否认,绩效考评机制在提高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笔者发现,该机制在运行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绩效考评机制的效能。下面,笔者从自身工作的角度出发,谈几点自己的思考。
一、现阶段绩效考评机制的运行方式纵观现阶段绩效考评机制的运行方式,主要为量化考评。笔者在收集参考邻近兄弟基层法院有关考核方案后发现,他们大多采用量化的形式进行考评,即将业务部门及法官的办案数量、质量(上诉率、发还改判率、调解率、申诉率、法律文书差错率及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效率、调研成果等内容分别设置一些指标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对业务部门及法官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以此来作为考评的依据。
而在制定具体考评指标时,各个法院都会根据每个业务部门的工作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即每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其考核评价标准不同,目标任务也不一样。
二、现阶段运行方式的问题(一)考评指标的确定无法保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量化考核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工作岗位,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缺乏统一性、精确性和可比性,因为指标的确定无法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办案数量为例,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立案、执行与审判之间都没有可比性,而设立不同的指标、不进行横向比较又无法体现出各个部门及法官之间工作质量与效能的差距;同时,这些指标也无法体现个案中的工作量,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案件审理过程和审判资源利用的多样性,即使是同一个法官办理同一案由的案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都不可能完全相同。
又如,在案件质量方面,通常为了考核法官的办案质量要设置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调解撤诉率等一系列的指标,对此,笔者认为,这些指标都不能完全反映出法官办案的质量,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也许100个上诉案件中也没有一个错案,而不上诉的案件中却未必没有错案。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可能用某些指标来统一衡量,也就是说,不能采用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方法。
(二)信息采集无法做到统一、精确目前,在考评中采用的信息一般有两个渠道,一是取自立案庭的各种报表,二是取自各个业务庭的报告。这里就出现了信息采集的误差。
以青县法院为例,在审判管理中存在两个平行的管理体系,即以涵盖审判实务、绩效考核、案件评查、档案管理、督促奖惩的实体管理体系和以本院局域网为核心,涵盖远程立案、网络办公、案件归档、文书制作、信息录入的网络管理体系。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立案庭的信息主要来自网络,业务庭的信息主要来自实体,由于这两个体系在运行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两条平行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个别庭室的信息录入不及时,造成造成实体信息与网络信息的脱节,经常会出现两者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没有完全体现法院自身特点现行法官考评制度仍带有相当的行政化色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化,在每年的年度考核中,都是按照公务员的那标准进行,通行的做法是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由法院政工部门于年终前,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公务员年度考评登记表》下发给法官,由法官按照德、能、勤、绩几个方面进行总结,自我自行填写,然后由分管领导或临时的考评小组填写考评意见,送归个人档案,即完成年度考评工作,从此年复一年,再无下文;二是考评结果的利用简单化,法官考评结果使用范围较窄,主要用于评先评优,没有充分运用于对法官的监督、管理方面,例如,现在法官等级评定中仍然只要求具备公务员考评连续合格的结果,而对绩效考评的结果不作要求,使得绩效考评应有的价值没能利用和体现出来。(一)设制合理的考评内容和标准法官考评的内容和标准,是建立法官考评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它所解决的是对法官考评什么及其依据的基本问题。
针对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考评内容和标准应该怎样设制才更合理,更能完整、客观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职业素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标准的把握应主要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入手。2、业务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能力:一是公正司法的能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恪守中立和独立,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二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活动是全面反映法官法律水平和审判实务能力的核心环节,法官应当具有驾驭庭审的能力,围绕庭审争议的焦点,有条不紊地组织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娴熟地运用诉讼法证据规定和证据规则,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及时认证,庭审语言规范、简明扼要,程序合法;。
党务简报:是关于党的内部工作和党的事务的简报。从党务工作的范围上分,包括党的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纪检工作、群众工作等。党务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建设的理论、原则的实现,党的领导活动,都离不开党务工作。党务工作是党的领导活动和党的建设正确有效进行的保证。在党的一切活动中,都贯穿着党务工作,做好党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考评简报:是指对照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进行的考评通报,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并将上述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绩效考评是绩效考核和评价的总称。(以员工为考评对象)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政府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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