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由**建设局办公室发布的,主要为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同意,提出的意见。
1、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般情况下,败诉方有钱,而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的执行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
据说有很多案件经历了漫长的咨询、诉讼之路,终于有了一番答案,但最终答案还是落到了一张白纸上,没有执行或根本执行不了。要说是对方当事人没有能力或事实上根本不能执行也就罢了,但法院作为人民的公仆,公平正义的机关单位,只管收取诉讼费用,不理会弱势的利益,以种种理由不执行还更是个难点。
这样的法院还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院吗? 我老家有个妹妹,他的“公公”——老公的父亲。他和朋友们一起为某个老板血汗打工,到头来工头却没有按时给付工资(其实加一起到不是很多,据说也就是2万的样子)。
后来他们聘请了当地一名律师,帮助他们走上一条通过法律维权之路(现在法治社会了,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加强,让我感到欣慰)。经过了漫长的诉讼,他们赢了一场属于正义的诉讼,领取了民事判决书。
以为这样就将会是一个很好的结果,可他们哪知道,这才是他们走出的第一步,对方依旧忽视法院判决,不提执行的事情。妹妹问我该怎么做,我说那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吧。
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妹妹给我说,法院说执行不了,因为对方不签字。 5555555555,天啊!对方签字,能执行的话,我还费事找你们法院强制执行吗?法院的同志们啊!这就是你们给农民工的解答和说法吗?你们自己说说这个理由够不够充分恰当?法院要是有这样的说法来解释法院之所以不执行,我建议:天生命苦的农民工们啊,你们还打什么官司啊,都去跳楼吧。
(这时我才明白,为什么最近穷苦的农民工们怎么都通过不是很恰当、不理智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了)没钱,没能力,没时间去打官司;有点钱的却是有把钱分给了律师和法院。 我建议妹妹找一找中院,她却提出了很大的质疑。
行不行?那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值不值得他们在走下去?在法律上略知一二的我能怎么办呢?我将给她一个什么样的答案?他们还能听取我的建议吗?基层法院的不执行会给他们的心里抹上一层多厚的阴影呢? 哎—————— 维权之路还有多远?好在国家的法律在不断的健全之中,隐约之中,我看到一些希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附:[ 所属层级类别 ] 立法、司法解释库[ 所属类别 ] 审判业务[ 发布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法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 2006-05-18[ 生效日期 ] 2006-05-18[ 效力状况 ]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6年5月18日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 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 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错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议。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处理意见错误的,应当纠正;认为原处理意见正确的,应当拟函督促下级法院按照原处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
写什么讨薪报告啊!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上一篇:业务交流简报标题(业务交流简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