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精神病证,更没有这样的一个发证机关;二、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卫办疾控发〔2012〕81号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第二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第五条 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第六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第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
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第十一条 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我也是来找这方面资料的,呵呵
横幅可以打出:
“提倡心理咨询、促进精神健康”
绿色丝带映阳光,携手追求心健康
社区人人伸双手,和谐温暖处处有
医患握手共同行,坚持科学胜疾病
大手小手手牵手,快乐成长无忧愁
城乡拉手心沟通,共享阳光和天空
宣传资料可以有对精神卫生日的介绍,对心理咨询的介绍,对心身疾病的介绍,对心理健康的介绍等等不就够了吗?我们不但要在学校还要在医院,社区宣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8月,我部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为加强系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对政策制定的支持作用,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第二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第五条 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第六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在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精神病证,更没有这样的一个发证机关;
二、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卫办疾控发〔2012〕81号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第二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第五条 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第六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3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
附历年的:
·1996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积极的形象,积极的行动
·1997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女性和精神卫生
·1999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精神卫生和衰老
·2000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健康体魄+健康心理=美好人生
关注世界精神卫生日
·2001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行动起来,促进精神健康
·2002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精神创伤和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2003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抑郁影响每个人
·2004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儿童、青少年精神健康:快乐心情,健康行为
·2005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身心健康、幸福一生
·2006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健身健心,你我同行
·2007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健康睡眠与和谐社会
·2008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同享奥运精神,共促身心健康
·2009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行动起来,促进精神健康
·2010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沟通理解关爱 心理和谐健康
·2011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承担共同责任,促进精神健康
·2012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是:精神健康伴老龄,安乐幸福享晚年
2013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
你好,望采纳
***卫生局
***教育局
***文化局
***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联发〔*****〕*号
关于开展****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局、教育局、妇儿工委办文卫发[****]*号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妇儿工委办关于开展*****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云卫发[****]****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引导儿童青少年科学适度使用互联网,指导教师和家长帮助学生良好行为规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围绕卫生部确定的“使用网络应有度,科学合理才健康”,****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为主题。结合我县(市)实际,县(市)卫生局、县(市)教育局、县(市)文化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决定**年**月在全县(市)开展****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活动计划如下:
一、宣传活动时间
****年**月**日起至**月**日止,为宣传活动日。
二、宣传活动人员
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抽出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好本次宣传活动。
三、宣传范围
全县各中小学校、机关单位、社区等网络经营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宣传。
四、宣传内容、
围绕卫生部确定的“使用网络应有度,科学合理才健康”为宣传主题。
五、宣传活动安排
(一)**月**日按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制定具体的宣传活动计划,由各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
(二)**月 **日起,由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妇儿工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合组织督促互联网络经营单位利用电子屏幕上和门口统一悬挂宣传主题布标,在学校(幼儿园)门口的教室及公共场所悬挂宣传主题布标。黑板报上出主题和宣传重点,县、乡(镇)广播宣传主题、张贴标语主题活动等宣传。
(三)**月 *日起,城区学校,在每天上课前老师率领学生朗读“使用网络应有度、科学合理才健康”的宣传主题。
(四)**月** 日,由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到各部门开展宣传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及效果评估。
六、资料上报
县属有关部门在****年**月**日前认真做好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和效果评估,并于*****年**月**日前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和图片电子版按时收集上报县县卫生局防保股,防保股汇总全县情况后上报疾控中心。
1、充分的安全感:安全感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如果惶惶不可终日,人便会很快衰老。
焦虑心理,会引起消化系统功能的失调,甚至会导致病变。 2、充分了解自己,对自己的能力做出恰恰相反如其分的判断。
如果勉强去做超越自己能力的工作,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于身心大为不利。由于超负荷的工作,甚至会给健康带来麻烦。
3、生活目标切合实际。由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有一定限度,如果生活目标定得太高,必然会产生挫折感,不利于身心健康。
4、与外界环境保持接触。因为人的精神需要是多层次的,与外界接触,一方面可以丰富精神生活,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便更好地适应环境。
5、保持个性的完整和和谐。个性中的能力、兴趣、性格与气质等各种心理特征必须和谐而统一,方能得到最大的施展。
6、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现代社会知识更新很快,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就必须不断学习新的东西,使生活和工作能得心应手,少走弯路,以取得更多的成功。
7、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中,有正向积极的关系,也有负向消极的关系,而人际关系的协调与否,对人的有很大的影响。
8、能适度地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人有喜怒哀乐不同的情绪体验。
不愉快的情绪必须释放,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但不能发泄过份,否则,既影响自己的生活,又加剧了人际矛盾,于身心健康无益。
9、有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与兴趣爱好。人的才能和兴趣爱好应该充分发挥出来,但不能妨碍他人利益,不能损害团体利益,否则,会引起人际纠纷,徒增烦恼,无益于身心健康。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