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特殊的合同之外,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合同,既可以选择香港法,也可以选择内地法律,甚至可以选择第三国法律,一般签的合同里面双方会约定依照什么法律,按照约定的来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扩展资料: 当出现经济纠纷时关于审理和执行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应予缺席判决,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诉讼或者动员原告撤诉。
2、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如果被告已经提出反诉,或者案件涉及违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处分权限行事,人民法院应不准许原告撤诉。 3、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被缺席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予以合理作价变卖,然后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变卖财产所得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以后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变卖财产所得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领取。
被执行人在通知后经过三个月不领取的,人民法院应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将余款存入银行,待其提取。 4、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被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的利润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确实必要的,应商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如果你们有过硬的资质证书和相当的诚信,在内地一样受欢迎!现在因为骗子太多太猖狂了,为了安全期间,内地企业,还是欢迎你们使用在内地的合法手续,如果你们在内地有合法注册的企业,有一定的资金,有必要的场地搞经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内地的企业是不会怕你们的,如果万一你们是骗子,不会在一夜之间蒸发的,万一有什么风吹草动,你们的合作企业,会找当地的有关部门采取财产保全,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如果你们没有欺骗的企图,用哪个章都是无所谓的。你说呢?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