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门占道经营是近年来城市管理和执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也是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源头之一,同时又是城管执法队伍日常工作的一大重点。
然而其反复性牵扯了执法队员的大量精力,整治跨门占道经营势在必行。为此本局牵头对开展了对城区内跨门占道经营现象的现状、原因、危害进行调研,征求意见,探求治理跨门占道经营的有效措施。
报告如下: 一、城区跨门占道经营现象基本情况 (1)业态分布:镇海城区范围内,跨门占道经营的经营业态主要集中在早点摊、水果、日用百杂、副食批发、铝合金、车辆销售、鲜花等经营户,普遍存在经营种类繁多,店面小等情况,经营户跨门占道经营情况严重。 (2)位置分布:主要分布在西门、南街菜场周边以及大西门路、环城西路等路段,后大街、聪园路、三角地路、西长营弄、马贺弄、茗园路、工农路等小街小巷也时有跨门占道经营现象发生。
这些路段普遍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居民居住相对集中、靠近菜场或者靠近学校。 (3)时间分布:小快餐店多在早、中、晚三餐时间占用道路,部分店面会在餐后把经营物品收回室内,也有部分餐饮店为经营夜宵把桌子摆在人行道上。
铝合金加工店多在店外进行门窗生产和堆放加工好的体积较大的制成品,多发生在生产阶段和送货前的时期,具有间断性的特点。洗车店多在有客户来洗车时在店外清洗和抹干,并停放待洗车辆,间断性强。
车俩销售、鲜花、杂货、水果店则往往把所卖商品超出门窗摆放在道路上,持续性强。 二、跨门占道经营现象的危害 跨门占道经营是对室内正规经营的一种危害。
客观上降低了者的经营成本,使得经营者在竞争上更具优势,对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是对国有资产和公共设施的极大浪费和摧毁,被占用的是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公共空间和道路。
跨门占道经营是一种低水平的经济发展现象,是通过牺牲城市的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部分人的利益。不仅严重污染环境。
容易制造脏乱传播疾病,严重危害市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容易造成交通拥挤、阻塞,引发交通事故。
上下班高峰时期常常是跨门营业的高峰时期,二者相互影响极易影响交通。 三、跨门占道经营现象的成因 一是历史原因。
菜场周边由于基础设施不到位,一直存在着允许其跨门占道,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与城区市容市貌不断提升的需要,当如今要求其停止跨门占道行为时,当事人均不愿意接受。考虑到实际情况,现在只能在其店外划线规范,要求其在线内整齐有序摆放。
二是先天缺失。“一间只有四、五平方的店面,各类执照健全。”
此类店面在城区不在少数,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为地方实在太小,经营户经常采取跨门占道来扩大经营空间。
三是经营意识。一方面经营户认为只有把商品放在店外才能有顾客。
为增进营业,常采取跨门、占道经营的手段来招揽生意,并互相攀比、跟风、贪图方便,通常一家占道,成行成市跟风,惟恐落后。另一方面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四是市场因素。早点店,水果店等行业投资小,见效快,一直受到中小投资者的青睐,由于价格低廉实惠,吸引许多民众来此消费,助长了跨门营业现象的长期存在和反复。
四、目前查处跨门占道经营主要存在的难点 一是调查取证难,执法阻力大。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跨门营业经营者对执法部门的查处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对执法工作不配合,甚至人身攻击、暴力抗法。
在执法过程也曾出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符,也就是说经营环节存在层层转包现象,而实际经营者又非本地人。一定程度上造成取证困难,并为进一步处理带来了难度。
另外许多跨门占道店铺的经营者是下岗失业职工、劳教释放人员、特困居民等,在实施处罚过程中,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均给予不断地说情,导致城管部门或法院在执法时不得不考虑其实际困难,这也是城区跨门占道经营处罚难的原因之一 二是民众误解大,执法环境差。经营者多数为外地人或本地下岗再就业人士,都有一定困难。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据不改正,不配合调查时,执法队员可以暂扣经营者经营工具。但在实践中,执法队员一旦采取查扣措施时,往往引起周边群众围观,不少群众不明就里帮助违法者向城管队员求情,而经营者往往借此情景吵吵闹闹,甚至暴力抗法,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是落实长效难,全天管理难。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跨门营业返潮经常发生,当执法队员再次处理时,经营者往往认为执法队员在针对他(她),更加地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拉上临近店铺,相互配合起来与队员无理取闹,互拖后腿,囿于人力物力限制,执法机构不能一下子进行处理。
由于执法体制及手段等原因,目前针对跨门营业现象的治理仍存在一定管理空白。虽然目前招宝山中队已经采取新的管理模式,实行管理与处罚相分离,错时管理等新型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填补了管理空白,但由于装备、人员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存在,完全杜绝跨门营业现象尚有难度。
五、治理跨门营业的建议 跨门占道经营现象产生原因错综复杂,整治起来难度较大,治理跨门占道经营是一个长期过程,应牢牢把握城管执法,。
当前,全市自发市场摊点群和原有集贸市场探头经营、占道经营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对此,省、市政府和省工商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集贸市场占道经营清理整顿工作。我局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强化措施,迅速行动,积极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市、县(区)两级工商局迅速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二是集中力量对全市集贸市场占道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三是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对集贸市场占道经营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具体方案。但从近段工作情况看,集贸市场占道经营仍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一是,原有正规市场规模偏小,设施简陋,远远不适应日益增加的上市业户的经营需求,导致出现严重探头经营和占道经营现象;二是,自发摊点群经营现象日益严重;三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习惯于路边交易,买卖双方都图方便。
鉴于此,特提如下意见:一是界定职责,分头治理。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重点负责乡镇首集以上正式登记注册市场的探头经营、占道经营的清理整顿;城区自发摊点群和早、夜市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国道、省道、县道上的占道经营由公路部门负责清理整顿。二是合理规划,加大投入。科学规划全市特别是城区的市场建设,借鉴外地经验,由市、县、乡三级财政和村按比例拨款投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城乡集贸市场建设步伐。三是对号入座,分别解决。针对现有市场和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自发市场,制定升级改造和新建计划,建成一处迁移一处。四是加强监管,防止反弹。工商、公安、公路、交通、城管、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对不服从管理,继续滞留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经营的摊贩,坚决予以取缔,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不再反弹。
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这确实是现在社会上普遍的一种现象,许多人有这样的感受。
分析产生这种现象原因是:一是这些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都是些小商小贩,大多数学历等素质也不高,谋生手段单一,摆摊贩卖赚钱,养家糊口,确实也不容易,因此小商小贩往往要占据人流多的地方贩卖,既逃脱了交管理费,又由于人流较多,生意相对比较好。二是相关交易市场较少或者有交易市场但是收取管理费用较高些,不能吸引小商小贩,于是人行道、马路、交通要道出现了流动摊贩。
小商小贩占据人行道、马路、交通要道,影响市容和交通,城管执法人员当然要管理,这就与小商小贩产生了矛盾甚至冲突。
针对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的管理,是应该讲和谐还是应该严格执法就成为了矛盾。
对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应该劝阻和取缔是城管执法人员的职责,因此,道理上来讲应该严格执法。
目前的情况是城管执法人员教育、驱赶、取缔过了后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还会卷土重来,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没收、暂扣东西,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许多人不理解,小商小贩就与城管执法人员产生了矛盾,双方甚至产生冲突。当然期间有些因为是一些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不高,执法比较粗野,造成较坏的影响;
因此治理占据人行道、马路、交通要道设摊,需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首先要疏导,政府要开辟相关交易市场,收取管理费用要低廉甚至免费,吸引小商小贩。其次城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加强文明执法。
校园本来就是给人读书的地方,在这种地方的外围做生意,辐射范围多半是围绕学校而来的,如果在做生意的过程中还不能守法经营,而占道经营,表现为:私自将摊位放置在人行横道、在摊位经营范围内认为搭建不合理经营区、私自搭设经营设备等,像这些可以见到的不合法经营,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校园外交通的顺利通行,不利于校园人流的及时流动和学生的安全出行,加剧了社会脏乱差现象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恶化。
为了解决你所提出的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现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校园内部需要加大安全出行宣传力度,让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违规占道经营的坏处;其次,城管执法部门在经营范围内对摊贩的违规行为给予制止取缔,对不服从安排的摊贩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最后要完善对占道经营相关法律的立法,从社会法制层面杜绝占道经营现象的发生,形成人人懂,人人守,违者罚的良好局面,争取让占道经营现象不再发生。
1.非法占用市政道路经营(市政道路包括人行道,广场入口,桥梁匝道入口,沿街门面门前场地等)。
2.沿街门面房店外经营(即店外占道经营,包括店外店,店外乱堆放等,这个店外的概念是门面房卷闸门以外的意思)。
3.未经申报非法违规占用市政道路进行广告、促销、宣传等行为。
4.在城市主要路口及繁华地带进行发放传单小广告的现象。
5.在学校周围50米内违规经营小吃类摊点的行为。
6.城市阳光早餐车不接受管理,违规擅自延长经营时间、更换经营场地等行为(阳光早餐车经营时间为早5:00-9:30,应在规划地点内经营)。
7.占用花坛、绿化带、公共设施等地点摆摊设点的行为。
8.影响市民起居住行的摆摊设点行为。
9.摆摊设点妨碍交通的行为。
10.一切未经规范的设点行为,经群众举报或监督员查实后皆予以劝退。劝导无效后进行取缔。暂扣相关工具及物品,七日内去本辖区街道城管执法科处理。(处理包括劝导,写保证书,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处理。罚款额度为50-2000,开具国家正规行政处罚发票,不得乱收费).
合肥市蜀山区行政执法局。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严格说撞人车辆主要责任,占道经营次要责任。操作上有点难搞,协商解决难,一般就只得费事向管辖权法院起诉裁定或是判决定性。
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本条例第19条至26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