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委托应提出明确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若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乙方对送检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验收并封存,样品验收后发生一切差错由乙方负责,若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保证按照甲方所提出的要求和实验目的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乙方应按照规范或合同要求的日期完成实验, 配合施工工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甲方提交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
4,只对送检的样品负责,作出检测结论.
5,提供实验方面的咨询.
6,若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检测收费及支付方式
1. 检测按**市物价局检测收费标准的(**)收费,无收费标准项目参照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2. 检测费应每(**)个月进行一次结帐,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期限,乙方将经甲方签字过的检测项目清单交与甲方,甲方应于收到清单后(**)内支付乙方检测费用.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天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调整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合同当事人索赔以及反索赔的依据,能否正确的签订、履行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林林总总,有法律,如《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有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总是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有部门规章,如《建筑业劳务分包业资质标准》等等,要在如此复杂的法律体系下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律师就必须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立法本意,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去设计、审查合同条款。本文立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需求,在法律的框架下对如何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探讨。
一、在法律规定了“以送审价结算”的情况下,结算条款应如何约定。 关于“送审价结算”的规定,最早出现于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此《管理办法》开“送审价结算”之先河,且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适用前提。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司法解释从更高的立法层次上为“送审价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强调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则不能援引“送审价结算”的相关规定。 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该复函认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效约定的要件,即必须就“送审价结算”做出明确约定方为有效。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从总体上避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 在承包方不坚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
因为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承包方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的约定,是不能主张“送审价结算”的。 二)明确约定送达方式。
如何认定发包方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是争论的事实焦点。因此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要对何为“收到”作出明确约定,如就送达方式,签收人,送达时间等作出约定,认定“收到”的条件越严,对发包方越有利。
从而避免承包方以信函投递或交由其他业务人员签收的方式,形成发包方已经签收的事实。 三)明确约定审查期限。
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所提的28天审查期限,是在双方当事人就审查期限没有明显约定的情况下所作的硬性规定。依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特别条款中就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使大于28天,也是有效的。
四)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 应该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确定完全竣工结算文件的标准。
以便在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得以对抗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
工程质量承诺书
致:XX有限公司:
若我单位在新建车间1.5厚环氧地坪等项目招标中,有幸成交,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对工程质量做如下承诺: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按照甲方图纸划分的区域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不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确保本次施工质量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用具、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记录工作。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严格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承诺,若工程验收我方达不到承诺的优良标准,我方愿接受工程造价的 5%作为惩罚。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