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营改增后以前合同如何处理(营改增的文件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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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5 17: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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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营改增,合同要从哪方面调整

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四大行业将于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刑事风险等为企业带来全方位的挑战,作为企业商业交易重要载体的合同,亟需根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作出全面修订,以应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防范涉税法律风险。

本期华税结合多年实操经验及对政策的深度解读,总结了“营改增”企业合同文本修订应秉持的10个原则,以帮助企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 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如,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或者出租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等)。

由于两者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其增值税税负也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身份。 对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应按照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应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二、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合同变更,需要区分情形,如果涉及到标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付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收款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收款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增值税为价税分离税种,不得计入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 营业税制下,企业未取得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践中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和销售模式的不断创新,经常会出现“赠送”、“无偿”服务等行为,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为无偿提供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口号或名目,更应分析其是否与有偿服务紧密关联,是否实质上是一种折扣行为。

例如,包括免租期、装修期在内的“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从增值税角度出发,事实上是一种商业折扣行为,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价款计税。因此,可以相应修改合同中的租金额度。

四、价外费用的定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部分项目不包括在内)。 在交易合同的内容上,收取的与应税行为有联系的定金、订金、诚意金及VIP会员费等,存在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存在委托收款情形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的,其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并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决定了代收的物业费用是否需要计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为规范增值税管理,减轻税收负担,建议由买受人自行至物业服务企业缴费,并取得增值税发票。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等。 其中企业应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要严格管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营。

2.企业"营改增",合同签订需注意些什么

首先,合同签订时,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其次,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企业名称的不准确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通过认证,进而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合同签订时,应需要准确记载合同相对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 再次,合同需要分开标明价格和税金。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离。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其收入或者费用都是不同的,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

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合同的价格和税金分别标示。 最后,合同中需要增加发票条款以及关于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提供发票的类型(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提供发票的时间(先开发票后付款或先付款然后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发票),明确提供发票所适用的税率(避免供货方或服务方故意提供低税率的发票导致购买方税负增加),明确不提供发票、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约定时供货方或服务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明确约定因发票的原因遭受税务机关调查,供货方或服务方有协助配合企业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的义务。 合同管理是企业税务规划管理的重要一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将导致企业缴纳一些冤枉税,增加企业的税负,或导致企业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此次营改增新政,合理把控税务风险,有条件的企业建议聘请专业税务律师进行相关指导。

3.关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化的分包补充协议怎么写

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乙方应为法人。

2、开票信息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3、合同价款条款约定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4、发票: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章节编码工程计价细目单位不含增值税单价(元)数量(暂定)不含增值税合价(元)费用组成计量规则工作内容备注甲方: 乙方:。

4.营改增对签订施工合同有什么影响

1、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营业税时代:旅店(一般纳税人)向客户(一般纳税人)收取住宿费10000元,缴纳营业税额为:500元,企业收入为:10000元。

客户:费用10000元。增值税时代:增值税:566元,收入:10000-566=9434元。

客户:进项税额566元,费用9434元。分析:之前甲旅店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客户不能抵扣其增值税,客户通常是不支付营业税款的。

营改增之后,客户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就如例子中所述的,虽是和营改增之前一样价格的住宿费,营改增之后对客户而言真实花费比之前打了94折;而旅店收入却减少了566元,不调整价格的话,对旅店业绩打击太大。此时甲旅店就必须要与客户沟通协商或修订合同条款以明确服务收费和增值税款。

2、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营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

营改增后,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提前筹划跨期合同此次营改增来的比较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此时企业抓紧找对方沟通营改增后税金承担方式等合同细节。

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是以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来把控的,此时不妨跟对方沟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动较大,签订补充协议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5、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

这样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

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6、修改发票、付款时间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5.营改增后劳务合同怎么交税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双方有关派遣劳动者用工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针对以上用工费用条款的约定,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呢?肖太寿税务案例研究中心就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

(一)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实践中,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费用有两种不同的约定,或者更准确的说,就用工费用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合同有两种不同的签订技巧。 一种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 二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分别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二)劳务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增值税的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劳务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

6.营改增对签订施工合同有什么影响

1、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营业税时代:旅店(一般纳税人)向客户(一般纳税人)收取住宿费10000元,缴纳营业税额为:500元,企业收入为:10000元。客户:费用10000元。

增值税时代:增值税:566元,收入:10000-566=9434元。客户:进项税额566元,费用9434元。

分析:之前甲旅店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客户不能抵扣其增值税,客户通常是不支付营业税款的。营改增之后,客户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就如例子中所述的,虽是和营改增之前一样价格的住宿费,营改增之后对客户而言真实花费比之前打了94折;而旅店收入却减少了566元,不调整价格的话,对旅店业绩打击太大。此时甲旅店就必须要与客户沟通协商或修订合同条款以明确服务收费和增值税款。

2、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营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营改增后,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提前筹划跨期合同

此次营改增来的比较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此时企业抓紧找对方沟通营改增后税金承担方式等合同细节。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是以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来把控的,此时不妨跟对方沟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动较大,签订补充协议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5、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这样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6、修改发票、付款时间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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