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这是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贷款覆盖面、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妇女创业就业,把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转移,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农业女性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已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大批进城务工妇女返乡后渴望创业就业,农村留守妇女缺少发展资金,妇女创业就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妇女解决在创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鼓励妇女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与支持“三农”建设的有机结合,四部门联合出台了《通知》。
联合出台政策的部门有哪几家?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 落实政策过程中,四部门各承担什么职责? 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将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
具体而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筹措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何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享有财政贴息政策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09年8月5日(《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妇女如何享受担保服务? 根据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贷款妇女怎样提供反担保? 在财政部门或指定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注入担保基金的前提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额度较低(5万元以下)、期限较短(2年以内)、有较强创业能力和较好创业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应进一步简化程序,由当地妇联和乡镇、街道及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没有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由相关审核部门及贷款人与经办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反担保方式。 妇女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商业银行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
妇女可就近向县市妇联或所在社区提交贷款申请。妇联组织或社区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担保和银行复核并办理贷款手续。
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明确在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妇联要发挥贴近妇女的工作优势和组织网络优势,从实际出发,做好组织发动、调查摸底、科技培训、推荐承贷户、评选信用户和贷后跟踪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小额信贷的使用效益。 要在家庭和妇女中开展诚信教育活动,通过评选“诚信女性”、“信用户”、“信用村”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和家庭成员的信用意识。
要负责建立项目(贷户)库、推荐项目(贷户),帮助申请小额贷款的妇女开展生产、用好资金、增加效益,督促贷款到期收回。农业银行近期将出台农村个人客户贷款管理等办法,各级行要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在妇联推荐的项目(贷户)库中择优选择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支持对象,并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
要对借款人是否符合信贷准人标准,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进行把关。要加强基础管理,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贷款手续,健全贷款台账监测制度,完善贷款担保抵押手续,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到期收回。
要合理配置农村信贷资源,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前提下,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贷款方式,改进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在项目(贷户)库确定方面,农行要尊重妇联的项目(贷户)推荐权和认定权;在项目(贷户)选择上,要充分听取妇联的意见,主动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审批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信贷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
妇联要尊重农行的项目选择权和审批权。
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建立促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定期研究有关事宜,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馈进展情况。 二要认真做好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
三要规范和完善客户信用档案,做好小额信贷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反馈,对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共同调研分析,研究解决办法。 四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培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敢闯市场、勤劳致富的新型女农民,大力表彰妇女小额信贷工作中涌现出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时总结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有创业想法、符合条件的妇女同胞可通过当地妇联组织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漳州市妇女联合会 文件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漳州办事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 漳妇〔2011〕19号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 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妇联先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省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闽妇[2011]8号)和市政府(漳政办[2011]52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运作范围 漳州市全辖。 二、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全市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可经办此项业务,以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州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分行各分支机构为主,具体经办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参照以往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情况自行确定,市直部门(含芗城区)小额贷款仍由市兴业银行、漳州农商银行。
三、工作要点 (一)贷款对象。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有创业项目、有独立承担法律行为责任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妇女。
(二)贷款范围。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
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和社会发展项目,不能用于消费性项目。 (三)贷款额度。
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贷款担保。支持多样化担保方式:(1)财政担保基金担保(原则上不提供反担保);(2)自行提供担保(含联保)等形式。
鼓励经办银行在符合信贷原则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借款人同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六)建立贷款担保基金。
财政部门应将事先安排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出现贷款损失,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按福银〔2006〕87号《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以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提供担保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的规定执行。 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回收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给予不低于0.5%的手续费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0.25%,县市财政负担0.25%。
(七)贷款利率及贴息。以财政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以内确定,由财政全额贴息。
信用贷款和借款人自行提供的担保(含联保),贷款利率按商业原则确定,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以内据实贴息。任何形式的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展期、逾期不贴息。
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及推荐。
城乡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或乡级妇联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福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附件)。县、乡级妇联组织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评估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审核意见,经办银行可在此基础上完成贷款调查工作。
(二)贷款优先原则。发放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可实行批量调查、批量放贷,坚持有特色、产业成规模的优先,“巾帼示范村”、“ 信用村”、“信用妇女”优先,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优先,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优先,有政府支持、金融环境好的优先,整村(镇)推进的优先,女村书记、村主任的村优先等“七优先”放贷原则。
(三)贷款申请审核。县(市、区)妇联要将各乡镇(街道)妇联上报的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审核汇总后,提交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盖章。
(四)贷款审定及发放。经办银行对妇联审核提交,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盖章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贴息资金的预拔与结算。县妇联和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前10天,将摸底审核的下季度贷款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于当季末前将下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拔到经办银行。
五、奖励资金及工作经费 (一)奖励资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回收率(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5%(含)的,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发放金额0.5%奖励给妇联,用于补助本单位妇女小额贷款工作经费支出。
(二)妇联组织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