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工 协 议 甲方: 乙方: 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拟将原阳至新庄高速公路NO. 合同段路面工程中的部分C20混凝土路肩(厚14cm)、C20混凝土路缘石、C20中央分隔带路缘石及相应的砂浆摸面委托乙方施工。
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原阳至新庄高速公路NO. 合同段路面工程的路肩及路缘石施工。
二、工程地点:新乡市原阳县。 三、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工程内容:原阳至新庄高速公路NO. 合同段(K7+500 –K15+155)砼路肩、路缘石的预制、铺设、砂浆摸面等; 工程量:1、C20混凝土路肩(厚14cm):1487立方米; 2、C20混凝土路缘石:430立方米; 3、C20中央分隔带路缘石:436立方米; 4、M2.5水泥砂浆:224立方米; 上述工程量为暂定数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结算与支付应是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按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 四、承包形式及计量方法: 1、该工程项目按单价承包,预制、铺设C20砼路肩及C20砼路缘石: 元/立方米;M2.5水泥砂浆: 元/立方米。
2、上述单价中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量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维护、管理、临时工程、保险(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除外)、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的费用。 五、工程造价与结算方式: 1、工程造价:本合同为单价合同。
工程造价按施工中实际工程量(经现场监理及甲方签认)乘以本合同第四条相应的单价计算。 2、结算方式:工程开工至完成工程量的10%以上时,开始支付,并按现场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办理工程进度款,以后按甲方从业主获取的进度款的时间和工程量按比例支付至工程款的90%,余下10%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竣工合格一年后,并按业主要求将该工程的责任缺陷维修好时,再全部付讫。
六、工期:该工程自二00三年 月 日至二00三年 月 日前全部竣工,如未能在合同期内竣工,则每延期一天罚款乙方500元。如经甲方和业主确认无能力完成本合同内容时,甲方有权调整工程量或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并在甲方做出决定后3天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七、材料供应: 甲方无义务为乙方提供各种材料,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确需甲方代购材料,甲方将根据当时材料到工地价,另加2.5%的采购费和2%的检验试验费,并在该工程支付进度款时扣除。
甲方代购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和装卸。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由乙方负责材料的检验、试验,并保证材料质量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质量确保优良,乙方必须严格按《原阳至新庄高速公路NO.2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要求,认可业主及二航局的相关质量要求和规范及检验标准。 九、甲方职责: 1、甲方将全过程、全方位地对乙方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2、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施工所必须的施工图纸及监理或业主下达的其它指令,并进行技术交底。 3、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度计划)。
4、加强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中间检查、验收,帮助协调乙方与监理的关系。 十、乙方职责: 1、乙方按甲方工程技术部门要求的技术规范及图纸中和业主对该工程的技术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2、保质保量、保安全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程。 3、必须固定一名负责人在现场 ,此负责人所有签字代表乙方。
4、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5、需提供人员、设备进场报验单及有关人员的操作上岗证。
十一、其它: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务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类机械、人员、工程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乙方自负。双方另行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由甲方承担(需附甲方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签认单)误工损失费用。 3、甲方的业主和监理在该标段对甲方的要求或指令,同样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要求,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只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甲方做出赔偿后,甲方才对乙方的价款进行调整,具体办法按设计变更处理。
4、乙方需无条件执行甲方、公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5、生活驻地、劳动保护用品、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非人为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原则上甲方不对乙方负责工程价款的调整和赔偿,只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甲方做出赔偿后,甲方才对乙方的价款进行调整,具体办法按设计变更处理。 十二、合同争端的解决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双方协商解决;2、提交双方主管部门;3、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工程项目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表示方法。
(1)按合同签约的对象内容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建筑工程安装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甲方)、监理单位称受委托人(乙方)。
4)工程项目物资购销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分别与有关物资、供销单位,为执行建筑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建材等)供应协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5)建设项目借款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信贷计划,为保证项目贷款资金供应和项目投产后能及时收回贷款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除以上合同外,还有运输合同,劳务合同,供电等等。(2)按合同签约各方的承包关系划分用电合同1)总包合同。
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2)分包合同。
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
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3)按承包合同的不同汁价方法划分1)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其总价是以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计算依据,在招标时将造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而调整合同总价。
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设计有重大修改等情况除外。2)计量合同。
计量合同又称为单价合同,分为两种形式:①工程量清单合同。这种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单价,并计算出总造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的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并按投标时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计算实际工程总造价。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单价不变,工程承包金额将有变化。②单价一览表合同。
这种合同包括一个单价一览表,发包单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单位投标时只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
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原填单价计价。3)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类合同中的合同总价由两部分组成。
如何区分《内部劳务承包协议》是劳务分包还是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 ——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郑瑜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006年7月15日,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茂尔建司,乙方)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下称湖南总公司)的奉云高速公路B2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部,甲方)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K134+934.365-K136+259.443段桥梁、路基、涵洞施工工程,工程由甲方进行项目全面管理、指挥和组织施工,乙方承担劳务施工。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一)关于主体工程量的认定。 1、土石挖方:茂尔建司主张为65405m3,其依据为路基队2007年3、4月的计量清单;湖南总公司认为只有13518.6 m3,依据的是2007年11月3日监理单位给湖南总公司发出的奉云高速公路现场工作指令。
因此确认茂尔建司的土石方为13518.6 m3。 2、清表面积:茂尔建司主张为36429.8 m2,依据的是路基队2006年12月的计量清单。
湖南总公司辨称只有960 m2,但未提交证据,因此应确认为36429.8 m2。 3、涵洞基础挖方:茂尔建司主张为319 m3,但未提供证据,该主张不予支持。
4、碎石换填、涵洞盖板、碎石土换填三项工程:茂尔建司主张碎石换填的单价为60元/ m3,湖南总公司主张为18元/ m3;茂尔建司主张涵洞盖板的单价为345元/ m3,湖南总公司主张为270元/ m3;茂尔建司主张碎石土换填的单价为60元/ m3,湖南总公司主张为18元/ m3。庭审中,茂尔建司同意按湖南总公司主张的单价确定上述三项工程的价款,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茂尔建司实际完成的主体工程量价款,按双方订立的清单价格和认可的工程量以及法院确定的单价和工程量为标准计算,主体工程量价款为371.450606万元。 (二)关于挡土墙工程的认定。
在庭审中,由于茂尔建司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对其主张的工程款8.7552万元不予支持。 (三)关于《补充协议》(一)、(二)涉及湖南总公司承诺补偿茂尔建司是90万元还是240万元的认定。
茂尔建司认为《补充协议》(一)、(二)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240万元是对合同单价的补偿。虽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由于中途解除合同,应当按茂尔建司完成的工程价款431.425036万元与合同总工程价款1750万元的比例确定湖南总公司应当补偿59.16684万元。
湖南总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一)、(二)约定如果桥梁不变更就补偿150万元,实际桥梁已经变更,只应补偿90万元。故应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计算茂尔建司应得的补偿款为19.1032万元。
(四)关于2007年9月14日达成的两份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认定。因该协议是在终止合同后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而形成的协议,虽系茂尔建司与湖南建工路桥公司奉云B25标施工队的郭淑良签订的,但2007年11月10日,郭淑良又代表项目部与茂尔建司签订《路基队设备材料移交协议》约定,路基队移交的所有设备材料协议价为164.8万元,此合同签署后,路基队估价清单上所有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归项目部所有。
因此可以看出《转让协议》的相对方分别是转让方为茂尔建司,受让方为项目部。上述两个协议已经履行,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对协议中涉及的转让价款无异议,因此,虽然没有证据证实郭淑良有权代理湖南总公司,但茂尔建司相信郭淑良能够代表湖南总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确认郭淑良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2007年9月14日订立的关于未计量部分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清结债权债务时通过协商形成的。上述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湖南总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已经违约,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茂尔建司要求湖南总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
湖南总公司辩称主合同无效而致使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主合同双方已经终止,本案中涉及的这两份协议是双方在对债权债务清理结算过程中重新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
湖南总公司辩称只晚付了几天、十几天,没有给茂尔建司造成大的损失,请求法院调整的理由,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五)关于湖南总公司代发工资6.378万元应否从茂尔建司的工程款中抵扣的认定。
黄猛与湖南总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湖南总公司代发工资是受茂尔建司委托。茂尔建司只委托湖南总公司代发3.17万元工资。
而湖南总公司却发出了9.548万元,之后双方发生争议,致使该笔债务是否应当由茂尔建司负担不能确定。湖南总公司要求与茂尔建司抵消该笔债务不予支持。
湖南总公司可另行起诉确定。 二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二审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法院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判决要。
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路基、路面、桥梁、工业民用建筑、交通工程施工五个一级专业资质和公路养护等多项资质,是河南省唯一取得对外工程经营承包资格和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站前工程施工投标交易许可证的大型建筑企业,注册资金达3亿元。
河南路桥集团是河南省交通建筑行业首家企业集团,集公路、桥梁、养护、工民建筑、房地产开发、能源开发、物资供应、勘察设计、技术咨询、餐饮服务于一体。集团下辖14个分公司,现有员工1500余人,拥有各类施工机械设备1500余台(套)。
公司自2001年取得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并连续6年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第三方复审,现已通过了ISO14001:2004环境体系、GB/T28001-2001职业健康体系认证。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河南路桥集团以“更新观念,创造财富,追求价值”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务实高效,服务职工,奉献社会”为目的,坚持“建一项工程,交一方朋友,创一方市场,树一座丰碑”的经营理念,一手抓经营,一手抓管理,凭借自身综合实力和良好的施工信誉,不断开拓新市场,对外经营工作喜结硕果。
先后开辟了河南、河北、安徽、内蒙等多个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参与了商丘至周口商丘段土建工程第1合同段、阿深高速河南信阳境息县至光山县第5合同段、济源至邵原高速公路土建第3合同段、洛阳至南阳高速公路分水岭至南阳段路面第6合同段、河南焦作至桐柏段高速公路泌阳段土建工程第9合同段、泌阳至桐柏高速公路路面第1合同段、二广高速济晋段路面工程第8合同段、濮阳至鹤壁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廊坊至涿州高速公路第5合同段等三十多项工程建设,每年完成产值达10亿元以上。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把握市场走势,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期,全力挺进西部市场,积极进行集团化、市场化运作,先后参与承建了新疆红鄯高速公路土建第7合同段、新疆吐鄯高速公路土建第4合同段。2008年,集团公司依托人才、资源、技术优势、业内良好口碑,在鄯吐高速公路路面第5合同段、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江西鹰潭至瑞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B9合同段等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相继中标,巩固拓展了市场份额,形成了“立足商丘,走出河南,面向全国”的经营战略格局。
截止目前,共完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600多公里,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3500余公里,高级路面近2400万平方米,大中型桥梁450多座(其中特大桥15座、立交桥20座);另外,紧紧围绕已形成的特色建筑产业链,延伸市场触角,拓宽经营渠道,集团公司在成都、昆明、西安等地还承建了部分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项目700余公里。同时,集团公司还利用技术优势,与徐州铁路经营集团等多家建筑企业洽谈合作事宜,已取得新的进展。
集团公司始终将“追求卓越、引领施工尖端技术”作为企业科技发展目标,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设置了专门技术研发机构,带出了一支具有独立研发能力的队伍,逐步完善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提高施工技术及工艺,打造专业化建设施工企业。特别是在施工的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企业自身雄厚技术力量和丰富实践经验,注重与已有特长技术的嫁接、创新,积极探索施工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不断高起点、高要求组织技术攻关,为提高工程质量、克服施工难点、解决施工新问题、创建精品工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先后多次在所承建的项目施工中,凭借过硬技术、优良质量、明显绩效受到业主表彰。集团公司在焦桐高速公路泌阳段第9合同段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新工艺、新方法,钻研出空心板腹板凿毛新工艺并在全线推广应用,极大的提高了全线桥梁建设质量。
为推动焦桐高速公路泌阳段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为河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被河南省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予“优秀新工艺奖”。特别是集团公司承建的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项目,重点突出了项目的文化建设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通过软环境的培育和硬件设施的完善,尊重和开发员工的自身价值,培养员工的价值增加点,达到凝聚力量、提高形象、建设和谐项目,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的目的。
由于选题新颖、角度独特、管理技术先进、管理效果显著、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2007年度)全国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