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保密协议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因乙方曾经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一条 商业秘密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等各项文件。
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1、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
2、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佳努力,在离职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2、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4、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5、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且乙方应当克尽保守上述商业秘密的义务。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东莞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保密协议包括的内容 (1)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
不需要签订该协议,并且你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好:
《劳动合同法》规定: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 保密合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但是,保密合同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签订,你现在离职了,公司的这种要求不合理。
保密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现在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再次要求签订保密合同不是合理的。
河南 曹律师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 保密合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但是,保密合同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签订,你现在离职了,公司的这种要求不合理。保密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现在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再次要求签订保密合同不是合理的。河南 曹律师。
签订的协议中条款与劳动法有抵触,此条款是“无效”条款,可以不予理睬。
如果是有效的,保密协议要有单列的保密费,没有发保密费是不存在保密义务的。设计理念是不存在保密的,但是技术决窍是在保密范围的,也就是违反保密协议是要能举证的,虚无缥缈的东西是没法举证的。
保密协议中如有竞业限制条款,一般不超过两年。但离职后必须按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但我理解至少是当地的最低的生活水平,如果没有按月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那竞业限制条款是不需要去理睬的。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是有范围的,一般是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工单位。违反竞业协议的补偿金如果从来没有签过,那是对员工有利的。
但是就算没有保密和竞业协议,因为员工泄密造成原单位实际损失的,原单位还是能要求你赔付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法定义务,不订也要遵守。
员工离职保密协议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曾经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等各项文件。
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
2、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佳努力,在离职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5、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且乙方应当克尽保守上述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东莞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保密协议包括的内容 (1)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
就您最后补充说过的公司很小,也不规范,本人认为,那就是目前法律执行上的空白了,虽说公司在法律上是没理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即使最后裁判要承担责任,公司却没有实质财产,比如帐号没钱,房子是租的,你确实也拿公司没有办法.所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时候,你也需要对公司的规模,规范程度予关注.
一、公司在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的情况下要求与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一般视为公司承认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密合同是可以单独签的,这只是形式问题,可放在合同里签,也可单独签。
公司查看属于公司的邮件等商务信息不属违法,但触犯到个人隐私就属违法,但这个尺度不好界定,本人认为,除非公司查看私人物品并因此给私人带来损害才好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就损害而言也应该是明显的、实际的,如果你只说给我心理带来什么压力,那恐怕最多也只是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类了吧。
另外,如果公司明确有材料说可以查看私人物件,那显然不合法,但如果不明确,你如何证明公司侵权了,这是一个问题。请谨记,法律最重要的不是事实如何,而是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二、公司无权在工作满2年后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员工一到公司就职,公司就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2年时间公司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的,是会被处补偿员工每月双倍工资的(当然现在还未施行)。现在按劳动法规定,则是2年内你仍可享受作为员工应享有的劳动权利,员工和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
签合同时一般公司都会对期限作一个约定,对该约定你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不认可的可以协商也可能拒签,拒签后你可以辞职,也可以不辞职,不辞职的情况下如果单位认可你在公司工作,按现在的劳动法就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拒签被公司辞退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具体是做满12个月补1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2个月补1个月经济补偿金.同时你还可以要求公司办理失业金(办理失业金一定要在期限内办理)。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办社保,你可至劳动局,社保机构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目前社保办理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基本上投诉的案件都会较好处理。
保密协定的只是协议书,充其量算是合同。
新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大还是协议大?这个不用说了吧。
从实际来说,签订了保密协议,那么协议里的处理条件是什么?规定不可离职但在未准许情况下离职的处理方法是什么,这个要清楚,虽然他们不能阻止你离职,但此带来的后果如果协议里明确的话本人必须承担(包括赔偿,起诉等)
最实用的办法是,找到你们的领导,越大越好,把实际情况说出来,为什么要离职,离职的决心,请他许可。在必要时候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留下技术保密期限承诺,毕竟这些技术机密被拿去楞谁都不会开心的。
如果不肯,直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这个部门算是有关部门里最偏向劳动者的了,把自己需要离职的原因和情况跟他们说,让他们帮你交涉。在不违反新劳动法的情况下都是可行的。
特别注:保密协议如果涉及大额度赔偿的话,根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只要不违反竞争限制,是不用赔偿的,而且保密期一般两年,不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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