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七章 职工 第八章 工会 第九章 保险 第十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 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自然人)拟在中国江苏省启东 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三条 投资方:系依____ 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 国合法注册的法人(自然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__; 国籍:____ 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 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 。 第九条 公司外销比例为: 。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__________________; 实 物 折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任选一种) 1。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 注册资金分___ ___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____________,占出资额的______%, 其余部分在____个月内缴齐。
(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最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___人,副总经理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投资者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_年。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投资方负责,执行投资方各项决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投资方决议; 2、组织实施独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独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独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独资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投资方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投资方可随时撤换。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设监事 名,由投资方委派。
监事对投资者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投资者设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二十条 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设立有明确定义,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甲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签定了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根据合同具体内容,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甲 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乙 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甲 乙 丙三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初期达到------生产规模。第九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甲方已现汇设备出资-万美元,-%;乙方以厂房、现金出资-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金有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企业第一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于营业执照领取三月内到位;第二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与-年-月-日前到位。第十四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五条 厂房、库房、办公室的使用方法:厂房、库房、办公室由乙方筹建,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合资公司,具体面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元,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纳入生产成本之中。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事项应该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如下决定:(一) 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 合资企业的终止、解散(三)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四) 合资企业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定。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长提议,董事长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设监事是一人,由甲方委派,监事行使如下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议董事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第五章 税务与外汇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第六章 职工与工会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