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XX号
被申请人: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区XX路XXX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X区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XXX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XXXXX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首先明确一个前提,这是在调解与和解的过程,其他阶段是构成自认的,具体例子如下:
甲起诉乙,诉请返还5000元,但是乙认为只欠甲4000元,在调解阶段,乙态度强硬,始终坚称只有4000元的债务,甲为了尽快结束诉讼,达成调解,认可了乙的观点,法院遂制作调解书,令乙返还甲4000元…之后调解书送达甲,甲左思右想认为损失1000元不值,不在调解书上签字,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那么此时,法院就不得认为甲认可了乙只欠他4000元,而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证据判决
如果甲上述认可不是发生于调解与和解阶段,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甲认可了乙只欠4000的观点,就构成自认,法院就可以以此认定甲乙间的债务为4000元
实际上就是提交新证据,只要是新证据,可以在开庭之后审判结束之前任何时间提交,并不需要任何申请。如果非要申请书,可以按照如下格式书写:
提交新证据申请书
**人民法院:
因为……(原因)……,我方一直未能获取……(证据),经过……(大力协助),我方于……(什么时候)取得证据,……(对证据进行具体描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就此向贵院提交。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