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资企业范文: 合伙协议书(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甲方:XXX,男/女,XX年XX月X日出生,现居XX省XX市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男/女,XX年XX月X日出生,现居XX省XX市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XXX,男/女,XX年XX月X日出生,现居XX省XX市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丙三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合伙经营XX项目,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概况: XX项目(或合伙组建的项目名称、企业全名),经营范围为XXXX,主要经营地点为XX市XX开发区XX号,由甲/乙/丙方负责办理营业执照。
二、合作时间 X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合作宗旨 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各尽所能,风险共担。
四、合伙方式: 本项目共出资XX元,其中: 甲方出资XX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XX元,以XX出资XX元,占总股金的X%; 甲方出资XX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XX元,以XX出资XX元,占总股金的X%; 甲方出资XX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XX元,以XX出资XX元,占总股金的X%。 五、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一)甲方职责: (二)乙方职责: (三)丙方职责: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3、债务由共同财产承担。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合伙人应当按比例在X日内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八、合伙期间约定: 1、合伙期间,任何一方退伙,须经其它合伙人全部同意,并向合伙企业交纳其所占资产的X%作为补偿。 2、任何一方转让股份时,须经其它合伙人全部同意。
3、有其它人要求入伙时,需承认本合同,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合伙期间,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经其它合伙人全部同意可予以除名,同时向被除名者返还其所占的资产(以现金方式结算)。
九、合伙的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 3、其它外部原因导致合伙中止(如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市场原因等)。 十、其它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2、如有疑议,三方协商处理解决。如解决不成,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3、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X份,三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证人或中间人、见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