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章程范本简单(简单公司章程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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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07: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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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私营企业的企业章程怎么简化写比较好

这是最简单的了,简化但不能缺项。

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由***、***、等投资设立的个体所有制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住所: ****** 。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 ,住所: 。

投资额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 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 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 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 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 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 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三)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 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 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2.谁有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自然人组建)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股东-1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3.公司章程一般是如何制定的

问: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答: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要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公司长期有序的发展,投资者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

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

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

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

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

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

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1)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2)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3)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5)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

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

4.写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些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扩展资料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

5.公司章程应该要如何书写,该注意哪些东西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

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

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

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

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

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混乱。

因此,如果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董事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长外的其他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就保护了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灵活统一。

三、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企业利润或者新增资本有限出资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需要对特定股东给予特别的红利分配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而是另行约定比例。

此外,对愿意通过继续认缴出资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这无疑保护了不同类型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不同需求。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和组成人数更加灵活。由于公司的业务量和经营规模不同,因此,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也应当更加灵活,赋予公司自主决定权。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规模。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6.公司章程一般有哪些内容

你好,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的文件。

一般有8至12章,按照是否国有企业,是否股份制企业,章程内容也不同。但总的说来需要明确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设立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2.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3.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般来说第一章是总则,对公司各项管理机构和职权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是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是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是股东(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章是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是董事会。第八章监事会。

第九章总经理。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约束。第十二章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

第十三章财务、审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四章附则。

7.简单谈谈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订立,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

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 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①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②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④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⑤公司公告的方式;⑥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⑦公司的开户银行;⑧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

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 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①董事会的组织; ②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③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8.急耍一份小型公司的规章制度范本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辅料、家纺制品、纺织原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X 13060264091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

9.简单谈谈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订立,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

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 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①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②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④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⑤公司公告的方式;⑥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⑦公司的开户银行;⑧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

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 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①董事会的组织; ②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③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10.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哪些内容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巨野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一览表。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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