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它反映了我国法律的法制性与民主性的结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涉外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各自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也不同。这里只介绍国内的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2)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前者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后者则是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表现。它反映了我国法律的法制性与民主性的结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涉外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各自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也不同。这里只介绍国内的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2)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前者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后者则是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只要没有特别约定管辖,就只能在被告所在地(A市)和合同履行地(C市,除非有相反证据,通常认定贷出款项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海难救助,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外(按照海事法院的立案规定,通常都是海事法院管辖的),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补充答复:合同签订地法院的管辖必须是约定才行的,属于约定管辖。你约定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
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 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