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范文供你参考。
陈 述 书
陈述人:郭XX,女,195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阳信
县水落坡乡侯XX村
2008年1月2日,陈述人到XX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附院为陈述人作了彩超检查,检查提示陈述人病情为胆囊结石。当日,XX附院在再没有进行任何确诊检查的情形下,便确诊陈述人为胆囊结石,并且在其后的几天至到1月7日作手术前,也没有给陈述人作任何治疗行为。期间,陈述人曾多次向大夫提出自己的疼痛症状很轻,能否不做手术?但XX附院大夫也没有对陈述人做进一步检查。在陈述人家人询问大夫陈述人病情时,附院大夫说陈述人的结石已经很大,并且非常危险。陈述人不得已才同意的手术治疗。手术中,附院大夫将陈述人的整个胆囊切除,并交给陈述人家人送到病理科化验,陈述人家人拿到整个胆囊后,几个人都触摸了陈述人的胆囊,但没有触到任何石头样的结石,于是,陈述人家人找到手术大夫询问,而手术大夫却谎称结石已经流了。
陈述人认为自己入院时的临床病情表现:无发热、寒战,无腹泻,皮肤不黄等不是胆囊结石病状,并且说明陈述人的病情也非危急情形。XX附院没有对陈述人进行系统会诊,就确诊陈述人为胆囊结石,并在告知陈述人病情时,扩大危险程度,使陈述人违背本意同意手术。致使陈述人失去了保守治疗的机会,使整个胆囊被切除,而病理检查却是慢性胆囊炎,并非附院大夫所说病情和严重程度。自手术后,陈述人感到刀口内部一直疼痛,造成陈述人不能长时间站立,更不能参加任何劳动,从而使陈述人失去了自立生活的能力。
陈述人作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应该享有知情权。在陈述人家人向XX附院手术大夫询问陈述的结石状况时,手术大夫却提供不出陈述人的结石,却欺骗陈述人家人称结石已经流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XX附院不能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对陈述人的诊治过程不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说明其诊疗行为有过错,并造成了陈述人现在的损害后果。
作为患者,不懂医学。以上几点陈述意见,望各位专家能充分考虑,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谢谢各位专家!
陈述人:郭XX
2008年7月2日
原告要写的是起诉状,格式如下:
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路XXX弄XXXX号 邮编:X
被告: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路XXX弄XXXX号 邮编:X
电话: 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XXX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XXX
XXXXXX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X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可以到法院取专用起诉表格来填写。
你仿照下面的例子写1律师辩词写法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xxxxxx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由本人(李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庭诉讼,在出席本庭庭审之前,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本人详细阅读了本案此前一审、二审的案卷材料,以及与本案相关联的几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判决,我注意到同样包含本次庭审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刚刚结束一个相关联的案件的再审,而且本案的审判长亦是该案的审判长,在该案中,我们的委托人王某被判决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很坦率地说,委托人有理由对本合议庭是否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确实存在种种担心,但听取了本律师关于申请法官回避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后,我们的委托人表现出了令人欣赏的理性,他决定不去顾虑这些与案件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枝节,而是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从而以事实与证据来获得法庭对正义的支持。
为了协助法庭充分行使审判职能,同时也为了充分履行律师的委托代理职责,本律师将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来向法庭说明申请人不应该承担本案的偿债责任。一、关于本案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原告(借款人)向被告一方(贷款人)高息借款,双方均知晓国家关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规避法律,贷款人(已生效判决认定金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是借款人)采取了先收回高额利息,在收回利息之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本金)借条的方式来使规避其高额贷款行为,同时使其诉讼证据合法化,正是因为这点,借款人凭借精心处理的证据赢得了维护其借款本金利益的诉讼。我们姑且不去讨论高额借贷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借款人而言,其存在两笔应支付债务即本金与利息,但本案债务人在已知其游戏规则的基础上试图赖账,他的理由是他已支付的本金已经超过了利息,借款人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其所持有的证据显示借款人并未收到还款或者说无证据表明借款已经偿还,原讼法院支持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现有的支付证据是由本案申请人完成的,而申请人支付行为不足以证明支付与了借款人,原讼法院进一步进行法律释明,认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另作处理,于是原告卓伟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申请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法律责任。
于是有了本案,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现在我们在讨论再审的问题,即是说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申请人王某在本案讼争交易中的地位是介绍人,这个交易的双方中一方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高利贷),另一方试图违背商业交易承诺试图赖账,这双方为了金钱的利益置商业道德与诚信人格于不顾,利用证据形式上的漏洞,尽然将法律责任归责到介绍人身上去,这是不道德的,如果法庭支持本案原告胜诉,无异于再次支持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得逞。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一)新的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并非不当得利利益之债务人,因为原告承认其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收受款项而只是经手签字履行财务程序而已。
这三份证据分别是原告代理人在关联诉讼中的书面代理词,原告在该案中向法院所为的书面情况反映,这些材料是在申请人未知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它毫无争议地表明原告从不否认申请人从未收取争议款项,自从原告提起诉讼后,他便将这个事实压在了心里,任由法庭要求申请人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谁主张谁举证”,结果是倒霉的申请人煞费苦心收集到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是原告胜诉。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代理词等形式形成的对一方不利的事实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该三份证据系在庭审之后通过查阅关联诉讼案卷笔录形式始得发现的证据应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并应作为核心证据在此基础上判决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法律责任。(二)原审法院对于原有的证据的认定是错误,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事实认定”自然错误。
1、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无法进行辨认且当事人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这个结论是错误的。首先,原审开庭时应当对录音证据进行辨认的当事人本人并未到庭应诉而是由代理人应诉,即便代理人拥有特别授权,但对于自己委托人的声音的判断这与对事实的承认有一定的区别,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够对自己的声音进行明确无误的辨认,同时,本案需要进行进一步确认的事实除了前述一点以外,更重要的是录音内容本身是否完整且能够反映事实,但原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事实仅凭代理人的一句不能肯定就作出了不予采信的结论,这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对于当事人不到庭而不能查清的事实,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以后法庭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司法程序以查清事实公正判决是法庭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另一方面,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作为单一证据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不能采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只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不知具体情况, 难说怎么写,给你个格式样本参考吧。
审判长: 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徐**的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赵**诉柳**虐待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活动,赵**诉被告人柳**虐待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为了进一步支持起诉,维护本案自诉人赵**的合法权益,我在此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
二、柳**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挨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柳**虐待赵**时间长(长达*年),造成的后果严重——给赵**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属情节恶劣,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柳**公然蔑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重男轻女还因此对不愿屈从其错误意志的妻子百般折磨,实属情理不容。 综上所述,被告人柳**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
**律师 **年**月**日 说明:文书的制作要点: 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
2.正文。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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