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座落、面积及用途 1、出租方将座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2、工程平时用途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 元,每年租金 元,总租金 元。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 ,付款日期应在前一次付款到期之日的前一个月支付,付款日期及金额分别为: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四、履行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履行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在双方办完交接手续后30日,则出租方如数退回履行保证金,承租方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签订合同后,用于人员居住的工程,承租方应按规定向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开业前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按规定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或检查认可。
并依法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 六、租赁期间人防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
租赁期间的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八、人防工程的装修和改造。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
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报经丰台区人防工程管理所(其中工程改造须报丰台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审核),审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在装修改造期间禁止人员居住。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工程,并终止合同。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损失及经营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承租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负责使用工程的消防、治安和防汛等安全工作,承担使用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防讯安全责任,并承担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工程。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装修改造的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人防工程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的; 2、逾期60天不交付房租的; 3、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租赁工程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的;5、超过 月,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6、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犯罪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的; 7、承租方未按丰台区民防局和相关部门要求对工程进行管理,存在治安、消防、防汛等方面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 8、有严重扰民问题、居民反映强烈,造成群体上访或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9、违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4‰支付违约金。3、承租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的除解除合同外,一次性支付出租方违约金6万元,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发生的一切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三、营业执照 承租方在签约前,须出示合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租约的附件。
十四、租赁期满后,对工程内外自己装修的固定部分不得拆除,承租方对装修及改造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及时腾空工程,交回《人防工程使用证》,逾期不腾房的,双倍支付租金。
十五、续租 承租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续租申请,视为放弃续租,出租方有权将人防工程租赁他人。
续租需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十六、签定本合同同时,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使用人防工程维护设备设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丰台区民防局协调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1、2、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二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希望对你有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座落、面积及用途 1、出租方将座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2、工程平时用途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 元,每年租金 元,总租金 元。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 ,付款日期应在前一次付款到期之日的前一个月支付,付款日期及金额分别为: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计人民币 元。
四、履行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履行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在双方办完交接手续后30日,则出租方如数退回履行保证金,承租方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签订合同后,用于人员居住的工程,承租方应按规定向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开业前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按规定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或检查认可。
并依法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 六、租赁期间人防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
租赁期间的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八、人防工程的装修和改造。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
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报经丰台区人防工程管理所(其中工程改造须报丰台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审核),审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在装修改造期间禁止人员居住。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工程,并终止合同。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损失及经营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承租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负责使用工程的消防、治安和防汛等安全工作,承担使用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防讯安全责任,并承担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工程。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装修改造的损失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人防工程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的; 2、逾期60天不交付房租的; 3、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租赁工程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的;5、超过 月,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6、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犯罪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的; 7、承租方未按丰台区民防局和相关部门要求对工程进行管理,存在治安、消防、防汛等方面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 8、有严重扰民问题、居民反映强烈,造成群体上访或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9、违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4‰支付违约金。3、承租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包的除解除合同外,一次性支付出租方违约金6万元,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发生的一切损失出租方不予赔偿。
十三、营业执照 承租方在签约前,须出示合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租约的附件。
十四、租赁期满后,对工程内外自己装修的固定部分不得拆除,承租方对装修及改造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及时腾空工程,交回《人防工程使用证》,逾期不腾房的,双倍支付租金。
十五、续租 承租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续租申请,视为放弃续租,出租方有权将人防工程租赁他人。
续租需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十六、签定本合同同时,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使用人防工程维护设备设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丰台区民防局协调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1、2、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二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希望对你有用。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注:人防设施会被战时无条件征用。
扩展资料:
2015年3月,原告御景半岛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车位购买协议》,约定李某购买御景半岛公司建设的地下车位,总价款80600元,李某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买费用,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售方支付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定付款期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剩余两笔尾款共50000元未能支付。御景半岛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款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李某答辩称,御景半岛公司未取得车位的销售许可证,无权出售车位,双方签订的《车位购买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御景半岛公司应向李某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御景半岛公司与李某订立的《车位购买协议》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之上,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御景半岛公司给付车位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参考资料: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人防地下车位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人民防空法》对于你的问题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防空工程是不允许私自占用、使用、处置的。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防控工程不允许私自买卖,法律对此行为已经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建议不要买这种车位,如果以后不动产确权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明。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有效。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人防工程是国家的战备资产,因此其性质应为国有资产,不能转让其所有权只能进行使用收益。各个地方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但其性质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合同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因此以人防工程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已有相关判决证实其合法性。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 有一定限制,如购买时并不知情,可以重大误解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