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
申请强制执行
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刑初字 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
负责人: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XX万元的财产(位于XXX)。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借款XX万元整,至今尚未归还。现被申请人已无能力偿还贷款,且极有可能转移财产。为此,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日后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并以申请人在XX的资金(或房产)做担保。
此致
XX 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万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确保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如上请求。
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开户行及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被申请人的财产存放地:
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万的__车一辆进行担保。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哪些财产被保全了,这是裁定书上必备之内容。
各级法院在拟定裁定书时,多有考虑不周之处,尚可进一步规范:一、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行文中,建议注意保持人民法院中立、无偏的立场。 1、实务中一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将作出裁定的经过表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其中“便于执行”之表述其实并无必要,客观上也容易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产生“法院预设立场、被告未审先败”的观感,有悖法院中立、无偏的立场。应当改为“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即可。
2、有的裁定书中却仅仅表述为“将**账户**的资金**元予以冻结”,未写明期限,而只是在送达裁定书时口头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告知。这种做法欠妥,应当在裁定书中一并予以注明,即:“将****的资金**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自将*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中,建议写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的具体经过。
在实务中,部分法官拟写财产保全裁定书表述较为详细:“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原告**于**年**月**日申请将**应付给被告**的**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名下位于**的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玉字第**号)作为担保。
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
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对涉及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
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作保全裁定书。
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 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
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