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旅游是假 卖保健品才是真 2005-05-12 09:12:38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现在很多公司以免费旅游、开会为名,邀请老年人参加这些公司举办的‘医学专家’义诊活动,最终是为了销售保健产品。”
9日上午,一位曾长期从事保健品销售管理工作的杨先生给记者道出内幕。 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 据杨先生介绍,“医学专家”为参加会议的老年人义诊是会议营销的旗号,免费旅游是会议营销的形式,最终都是要让参加会议的老年人买一些保健产品。
所以“免费”邀请老年人旅游、开会是假,卖保健品才是真。 杨先生告诉记者,中国的保健品消费市场是巨大的,很多企业和个人纷纷投进这个市场,想从中分一杯羹。
目前在西安市经营保健品的公司有一百多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健品的生产厂家在西安设立的分公司,另一类是保健品销售的代理公司。由于保健品的利润高,生产厂家多,造成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
只要体检都“高血压” 杨先生说,这些销售保健产品的公司,通常以低廉的工资招一些业务员,然后让这些业务员带上一些产品宣传单,在住宅小区摆上一张桌子,以老年人为专攻对象,一方面宣传他们保健产品的功效,一方面甜言蜜语地和老年人套近乎,邀请这些老年人参 们“免费”举办的旅游、开会等活动。 这些公司还经常免费为老年人测量血压,通常结果是,这些老年人都是高血压,要服用他们的产品。
实习记者 蔡志伟 记者 崔永利 西安一公司违法宣传保健品 大巴失火致2死12伤 2005-05-12 09:11:07 来源:搜狐 西安一生物公司组织老人义诊,涉嫌违法宣传保健品;至少造成14人伤亡 本报讯据《华商报》报道,5月8日下午,载着近50名老人的大巴车在行至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祥裕口村附近时突然着火,造成至少2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烧伤的重大事故。 据悉,这些老人当天在一药物工程公司的组织下参加“医学专家“义诊活动,然后购买指定胶囊。
结果,大巴车在返回的路上遭遇失火事故。 据受伤老人介绍,他们是被医药销售公司邀请进行免费体检,体检后就分别开出“建议服用益诺调脂胶囊一疗程”或“三疗程”的“处方”。
报价单显示,一个疗程6盒的价格为2376元。 从老人们提供的说明书和报价单中可发现,产品名为“百生康益诺调脂胶囊”,批号为“卫食健字(2003)0408号”,生产厂家为“北京百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说明书称“100名医学专家联合推荐”、“专业用于高血脂及心脑血管疾病”。
5月9日下午,从陕西省卫生监督所了解到,该“胶囊”的生产批号获批于2003年6月,系保健食品。申报厂家为汕头某生物工程公司,然而在卫生部的相关网站上,工作人员没有查到该产品与“北京百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关系的信息。
老人们还透露,此次活动由“陕西众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发起,公司给活动起名为“全民健康体检万里行联谊会”。 经调查,并未发现该公司的确切地址。
据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市场卫生监督科科长王兴武介绍,将保健食品当做药品销售或在销售时进行增加功能等虚假宣传显属违法。 一位曾长期从事保健品销售管理工作的杨先生透露,组织者定期免费为老年人测量血压,结果通常是,这些老年人的血压高,要服用他们的产品。
当老年人立即提出购买意愿时,这些业务员并不立即答应卖产品,而是邀请老年人参 们举办的“会议”,说是在举办的会上有“医学专家”义诊,有文艺节目欣赏,而且在会上购买保健产品可享受低廉的价格,还有一些礼品赠送。 健康讲座VS免费体检 保健品5种推销术被曝光 2005年03月11日 10:47 北京晚报 以“免费体检”的名义违规推销保健品,这样的举报市药监局几乎天天接 本报讯(记者张雪梅)健康讲座、免费体检、会员制、义诊、进社区宣传,这些都是目前投诉举报较多的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销售形式。
在“3。15”即将来临之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曝光了以上5种违规销售形式,并提醒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夸大宣传,一定小心别上当受骗。
任何保健品都不能治疗疾病。 违规推销保健品、夸大宣传其功能和作用,市药监局几乎天天都能接到这样的投诉举报。
其中较常见的有: 1、“健康讲座”。租用礼堂或饭店等临时性场所,打着健康讲座的旗号,对象多为中老年人群,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功效,误导消费者混淆药品与保健食品的概念,然后送货上门,将保健食品销售给市民; 2、“免费体检”。
有的厂商在社区内张贴广告,免费给中老年人体检,检查后告知其有各种疾病,服用某种保健食品能治病,然后送货上门; 3、“会员制”。 有个别保健食品的生产经销单位,为了减少经营成本,或者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先期发展一些会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会员推销保健食品,然后再利用会员帮其进行销售; 4、“义诊”。
推销人员身着白大褂,以所谓医生的名义为市民看病,不收任何费用。 通过几次接触取得信任后,声称某保健食品可以对身体健康有帮助,自己可以联系到较低价格的正规产品,然后将产品推销给消费者; 5、“进社区宣传”。
假借进社区宣传、送服务上门之机推销保健品。 据了。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疾病防治、宣 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 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 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 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 是, 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 骗群众、诈骗钱财, 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 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 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 — 30 日 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 ( 区 ) 、市 ( 地、州 ) 或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 — 30 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 县 ( 区 ) 、市 ( 地、州 )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 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 二 ) 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 诊, 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 不误导、欺骗公众, 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 三 )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或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 ( 复印件 ) 。
( 四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五 ) 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 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 10 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 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 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 并依照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 一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 二 )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 三 ) 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 四 ) 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 五 ) 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 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 六 ) 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 部门可依照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